2020年11月3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0年“创新论坛”第五讲在法学所办公楼三楼举行,法学所董文勇副研究员以“控烟法律实施的‘马峦模式’与国民健康治理的中国道路”为题作了精彩的学术报告。本次论坛由薛宁兰研究员担任主持人,王天玉副研究员、邓丽副研究员担任评论人。
在报告中,董文勇副研究员围绕国民健康治理现代化的背景和前景、国民健康治理的两大要素、健康法的独特实施体制的考评、马峦街道对控烟法律实施机制的探索、马峦模式对国民健康治理的启发意义及中国特色国民健康治理路径建构等问题展开讨论。
在报告的第一部分,董文勇副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国民健康治理现代化的背景、问题和前景,梳理出我国国民健康治理中现阶段的三大矛盾,概括了国家对国民健康治理所规划的未来图景。他认为新时代的国民健康政策、健康中国战略、法治中国战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方略等国家政策和战略要素共同构成我国国民健康治理现代化的约束条件和推动力量,要求我国国民健康治理从“以事为本”转变为“以人文本”;从“疾病应对”转变为“健康保障”;从“卫生领域的单兵突进”转变为“各领域协同发展”;从“医药卫生行业管理”转变为“国民健康综合治理”。国民健康治理的现代化同时具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等诸多特征。
基于国民健康治理的前景描述,董文勇副研究员在第二部分选取了国民健康治理系统中的科学治理和共同治理两大要素,作为具体分析的主线。他认为,健康科学和社会管理科学共为国民健康科学治理的依托,因而国民健康的现代化治理必然是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董文勇副研究员通过青少年营养问题的治理和药品价格的调控形象说明了科学治理的重要意义。随后,董文勇副研究员从客观要求、与科学治理的紧密联系和共治的法治依据等三方面详细分析了共同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梳理了共治的类型和特征。
在第三部分,董文勇副研究员分析了健康法律法规特有的实施机制。他认为,法律实施是法律文本变现为法律秩序的过程,绝不仅仅限于行政执法,并且传统的侧重秩序行政的执法也不能满足国民健康治理的需要。他以健康权为例,细致剖析了在健康领域的法律实施机制。在社会法中,健康权分为消极健康权与积极健康权。消极健康权表现为个体或群体的健康权利,其通过正面的权利确认被法律确定下来,与之相对的是消极不作为的刚性义务;而积极的健康权则表现为一种健康法益而非权利,法益往往不可识别或无法负担,因而在法律规范中往往通过反面规定义务主体的刚性或弹性义务来实现对健康法益的保护。在法律实施阶段,义务主体具有刚性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能够通过守法和司法环节得以实施;义务主体具有弹性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无法完全通过司法得以实施,更多的是通过各类给付和守法的方式得以实施。在现阶段的健康领域立法中,也体现了很多有关行政给付、社会给付等反向规定义务主体的法律实施的立法。随后,董文勇副研究员分析了传统健康治理的法治机制的弊端。首先,传统执法与治理不同,传统行政执法无法满足科学治理和共同治理的要求;其次,国民健康领域存在着社会健康法益缺乏人格化代表、社会治理与法律实施体系存在内在缺陷、权力机关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使得法律实施的动力严重不足;最后,健康立法客观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特别是必要的宣示条款、服务条款、弹性条款和道德条款等构成对传统执法的强力挑战和对新型法律实施机制的强烈需求。由此,董文勇副研究员指出,国民健康治理需要在法律实施机制层面上实现变革,依此解决法律实施的挖掘力、整合力、启动力、牵引力和战斗力等五大问题。
在第四部分,董文勇副研究员展示了中共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工委对领导和参与控烟法律实施所作的模式创新探索。马峦街道工委基于控烟法律所要求的控烟教育宣传、服务型执法等要求,融合党建活动、科技控烟等多种机制和手段促进控烟法律实施,最终达到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董文勇副研究员指出,相对于传统的依靠行政部门控烟执法,党组织领导、参与并推动控烟法律实施,是“马峦模式”的重要机制创新。马峦街道工委通过建立党建理事会,将原来碎片化的“小党建”有机整合成为系统性综合性的“大党建”工作格局,从而以党建作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组织保障。董文勇副研究员指出,马峦街道工委通过党建整合组织资源并充分发挥共治机制的优势,将党的建设、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有机联系起来的机制创新具有极高的模式价值,在控烟方面实现了前述有关国民健康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科学治理理念以及共同治理理念,探索出了党建引领、党建推进、党政共治、党群共治的法律实施新形式,有效解决了软法实施的挖掘力、整合力、启动力、牵引力和战斗力等五大问题。
在报告最后,董文勇副研究员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基于马峦模式的启发和问题,提出了完善国民健康的现代化治理、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案,并指出了相关有待解决的问题。
主报告结束后,薛宁兰研究员从研究方法的角度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针对报告指出,国民健康治理现代化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时代命题,将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的观点非常值得探讨和探索。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验与党的领导、引领和参与密不可分,在法律实施中提出与党建结合是非常有意义的。王天玉副研究员表示,党的建设与法律建设在实践中常常被当做两张皮处理,而将二者结合起来确实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新思路。邓丽副研究员表示在报告中感受到了健康治理与其他领域、其他部门的结合的积极意义。针对控烟法律实施,邓丽副研究员也从自己专业的角度对吸烟、嗜糖等损害自身健康权益的行为是否及如何加以干预发表了看法,并针对董文勇副研究员指出的青少年营养保障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就报告中的诸多方面展开了特烈讨论。刘洪岩研究员指出了在本次报告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包括健康权的法益形态、软法实现机制等法理学、社会法学和诉讼法学问题,并对马峦模式中党建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普适性等方面表示关注。此外,祁建建副研究员、张忠利助理研究员等与会人员也从不同专业角度就讲座内容发表了评论和提出了问题。董文勇副研究员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