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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下午两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第八十七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五十五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望京校区报告厅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条文解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席月民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李丹龙博士担任评议人。此次讲座,不仅望京校区报告厅座无虚席,良乡校区的同学也通过线上直播的形式同步全程参与。
讲座伊始,席老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薛宁兰教授和李丹龙博士,并对她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薛老师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妇女法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全程参与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对《民法典》的内容了如指掌,在学界享有良好声誉。李丹龙博士出身于“社科法硕”,这几年成长进步很快,为同学们树立了一个学习榜样。
薛老师首先在引言部分向大家介绍了三个基础性问题:一是引用了《民法典》第2条,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强调了人身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二是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包括伦理性、习俗性、强行性、广泛性。三是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的话,“《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进而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行了准确的定位。
薛老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在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的讲解中,薛老师对《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进行了解读,并重点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在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薛老师指出,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解读中,薛老师指出,《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讲解中,薛老师指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薛宁兰教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典型案例,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做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解释。在谈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薛老师指出,《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
在第五部分离婚制度的变化的解读中,薛老师指出,离婚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离婚程序中增设离婚冷静期。她指出我国的登记离婚程序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即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另一方面,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申请领证期;第二,裁判离婚标准中增加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三,以子女年龄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方;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第五,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六,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设兜底条款。《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后,薛老师希望大家关注新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新闻媒体的报道,在实践中检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
席老师对薛老师的演讲表达了由衷赞赏。他指出,婚姻家庭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是“讲爱”的地方,不是“说理”的地方,但薛老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深入讲解,让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家规”与“国法”的关系,认识到《民法典》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他强调说,作为法律人,我们在为他人、为社会提供好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要经营好自己的家庭,扮演好自己的家庭角色,在享受美好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好自身义务。
李丹龙博士在评议中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是凭空出现的全新民事法律,其与《婚姻法》、《收养法》以及之前的各种司法解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婚姻家庭编许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仍可参照《婚姻法》、《收养法》以及之前的各种司法解释。例如,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在具体制度中的适用以及与其他各编的关系,将成为我们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难点。她指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味着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价值导向;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使法律解释有利于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当使司法裁判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个体自由与意思自由的某种约束,对于同性恋婚姻《民法典》是否应该做出回应,是否应该降低法定婚龄,如何保护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是否有具体界定等等。薛老师对同学们的提问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耐心细致地作了一一解答。
本次讲座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对同学们而言十分解渴。薛老师为同学们提供了深入学习《民法典》的宝贵机会,收获了法学院师生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