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创新论坛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评介及其完善建议”成功举行
2020年9月22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0年“创新论坛”第三讲在法学所一层大会议室举行。此次论坛由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发展”创新项目组承办。刘仁文研究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评介及其完善建议”为题作学术报告。张绍彦研究员、黄芳研究员、樊文副研究员、张志钢副研究员参加与谈。焦旭鹏副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刘仁文研究员的报告围绕修十一草案的基本概况、宏观问题、具体建议、问题探讨以及影响刑事立法的主要因素展开。首先,刘仁文研究员介绍了修十一草案的概况,修十一草案经过前期筹备酝酿,今年6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按照年初立法规划,很快将进行二审。草案内容共计31个条文,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市场秩序、公共卫生、企业产权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从目前公布的草案内容来看,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针对修十一草案的宏观问题,刘仁文研究员表示,科学立法对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的协调都提出了要求。就内部要求而言,“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本次刑法修正的总体思路之一,从《草案》整体内容来看,仍存在加重刑罚的趋势,对此,立法者应注意避免刑罚攀比,增设新罪与罪名修改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罪名设置的协调与均衡。就外部要求而言,增设新罪或调整原有罪名应兼顾刑法与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恐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监管法、证券期货法等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刑法是二次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资源有限,应恪守其谦抑性,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刘仁文研究员还对修十一草案相关条文进行了具体评述,重点探讨了高空抛物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职业催债犯罪、有关野生动物的犯罪等规定。他强调应重视立法迅速回应与冷静反应、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刑与刑法在整个法治系统工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刑法的明确性与适应性、条文之间以及罪刑之间的协调、立法时机的把握等问题。
随后,张绍彦研究员、黄芳研究员、樊文副研究员和张志钢副研究员分别对报告作了精彩与谈。
张绍彦研究员从刑法的使命切入,认为刑法立法应避免从保障法转变为“万能法”,要理性评估当前我国的罪刑体系,衡量出罪与入罪、重刑与轻刑的比例是否适当,研究如何“修正”修正案。刑法与每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它的面孔除了是“严父”,更应该是“慈母”,刑事立法应当理性平和,注意轻缓的一面。
黄芳研究员从学者使命、批判性思维和刑法回应社会发展等角度作了评议。她认为,刑法的定位是所有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部门法解决不了的才由刑法来解决,其他部门法能解决的就不需要动用刑法。当前社会上很多问题的产生是对现有法律规定使用不到位造成的。对修正案的讨论要有专业精神,采用专业方式,具备批判性思维才能在学术上有所作为。在很多领域,刑法并不缺位,立法者需要在正确适用法律和进行新的立法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
樊文副研究员从《庄子》的典故“畏影恶迹”谈起,围绕罪刑法定原则结合修十一草案的具体条文作了评议。他认为,现代社会变化很快,立法也不断更迭,但如庄子所讲,如果因为害怕足迹和影子拼命奔跑,结果只能是“影不离身,绝力而仆”。刑法必须有足够的抽象性,概括所有应受处罚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足够具体,使不应受处罚的行为能够排除在外。刑法禁止类推,对现代社会中新类型的不法行为很难及时纳入,造成包摄力的漏洞,概括力越来越弱;而越是试图扩张立法,细致明确地囊括所有不法行为,漏洞反而越多,刑法就越膨胀。与此相反,不过分精细的刑法规范和用语能给司法留下足够的裁量空间。立法者要在过于精细和精确不足之间寻找平衡点,过于琐碎的立法,很可能在无形中催生恣意立法。因此立法应保持适度的概括性,区分规范与标准。
张志钢副研究员在与谈时提出,刑法的扩张已经是事实,将来也会继续扩张,理论只能在承认刑法扩张这一现实基础上讨论应对方案,采取“批判性合作”的态度才是务实的。刑事立法应尽可能避免随机化、碎片化、偶然化,更要避免刑法在扩张的同时越来越严厉。他以此次修正案草案中高空抛物、污染环境等规定为例,分析了修十一草案现象化立法、类型化不足、缺少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匹配等方面的不足,认为贸然新增罪名或加重刑罚可能会打乱原来的立法体系和刑罚结构。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洪岩研究员、邓丽副研究员、林潇潇助理研究员等分别就刑法去性别化、污染环境罪的罪刑设置、环境犯罪的立法扩张以及能否单独成章等问题分享体会和提出困惑,现场同学也踊跃提问,刘仁文研究员及各位与谈人分别对相关问题作了回应和补充。
报告会现场气氛热烈,两所众多科研人员和部分2020级法硕新生参加了本次创新论坛,活动在意犹未尽中取得圆满成功。
(摄影:李志峰 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