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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六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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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创新论坛”第六讲在法学研究所举行。讲座由管育鹰研究员主持,李明德研究员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做了主题发言。近50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参加了讲座。

李明德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修订概况。接着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送审稿”、“修订草案”、“人大常委会稿”的内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智力活动成果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反商业贿赂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技术措施保护法”、“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六个方面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问题做了讲解。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智力活动成果保护法”,李明德研究员认为,无论是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层面,还是从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英国《仿冒法》、《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等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知识产权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反垄断法”,李明德研究员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前者属于私法的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范畴。尽管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反垄断的内容,但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选择,即暂时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某些垄断行为,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将这些内容纳入其中。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制定实施的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已经删除了所有的反垄断的内容。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消费者保护法”,李明德研究员认为,无论是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都是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内容。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影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内容。在我国已有单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下,应当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有奖销售的规定。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反商业贿赂法”,李明德研究员指出,商业贿赂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做了规定,应当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内容。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技术措施保护法”,李明德研究员认为,互联网技术在随时发展,没有必要制定有可能很快过时的条文,技术的问题交给技术发展处理。应当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容。

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李明德研究员指出,不应当对“一般条款”做出宽泛解释,应当以具体事例说明一般条款。凡是具体事例没有规定的,就是正当的,让市场主体对于正当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具有更可靠的预期。技术的问题应交给技术,市场模式的问题应交给市场模式,立法和司法仅仅处理法律问题。

最后,李明德研究员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仍然存在的不足和已经取得的成就做了总结,并指出我国应当站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高度上,站在国际公约的高度上,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周林副研究员、杨延超副研究员、张鹏助理研究员对讲座内容做了与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