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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有哪些创新?”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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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17年度“创新论坛”第五讲“民法总则有哪些创新?”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 组执行研究员邹海林担任主讲人,项目首席研究员陈洁担任主持人,两所专家学者和学生约六十人参加了论坛。

邹海林研究员在演讲中首先指出,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意义重大,开始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的第一步。但是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民法总则制订过程中争议很大,争议几乎存在于每个条文,即使在通过之前也争论不休,这个现象值得思索。中国的很多民法学者一直将德国民法典作为典范,依此为蓝本起草中国的民法典,但是基于中国经验制定出来的“民法总则”在结构和制度逻辑上实际上已经与德国民法典渐行渐远,“民法总则”的很多创新,已经使它成为一部凸显中国本土特色的民法典。因此,即使“民法总则”已经通过半年有余,探讨“民法总则”的制订及其如何改变我们对民法的认知在当下依然很有意义。

接着,邹海林研究员从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意思自治”、“民事责任”等术语在中国语境下的解释、运用以及民法总则的结构设计等方面入手,阐释了1986年“民法通则”施行三十余年如何影响了中国人的民法理念,以及今日的民法典立法。他指出,尽管“民法总则”沿用了诸多德国民法的概念,但是支撑这些概念的逻辑结构已经改变,支撑“民法总则”的民法理念是中国在“民法通则”施行三十年基础上形成的民法理念,具有鲜明的中国本土特色,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民法思想”。由此,邹海林研究员认为,“民法总则”最后采取“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五大块状分割式的立法结构,而不是学者理想中的潘德克吞式立法结构,正是“民法通则”施行三十年的必然结果。他认为,具有创世纪作用的“民法通则”深刻影响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以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五个部分为主要架构的“民法总则”也正是中国的改革经验和中国现实的表达与再现。最后,邹海林研究员对凸显本土语境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结构下的具体制度创新与逻辑表达进行了评价与分析。

(法学所聂秀时撰稿,徐娟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