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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5日,美国州法院中心副主席Jeffery A. Apperson围绕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院改革——域外法院管理新动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进行了精彩的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主持了本次讲座。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最高法院的专家、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从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公权力制衡、人权保障以及联邦与州分权等角度对美国司法制度演进改革的特点与进化规律及其动因进行了精彩的阐释。具体介绍了分配正义、有效管理公共资源、提升法院未来的工作能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巨大潜能、增强司法的便民性、改善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增进公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与信心等问题。
Jeffery A. Apperson教授在谈到美国法院治理机制时指出,治理是一种旨在产生预期结果的手段。美国目前法院治理机制主要源于1984年首次确定的四个基本结构性法院制度模式。第一,“司法机构是非常松散的,甚至可以看作时一个法院协会,只有最普遍的条件才能形成一个制度……许多司法管辖区的许多审判法庭……其运作与当地的规则和程序至少与任何州规定一样重要……法院之间的正式权力主要是法律程序的功能,例如上诉。(Henderson et al,1984:35)第二,“一个比较统一的法院结构与一个行使有限权力的中央机关。广泛的地方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地方一级有明确的司法活动的基础。(Henderson et al,1984:38)第三,“虽然法庭审判结构比较复杂,但地方单位在国家一级由强大的中央权力机构联合起来”(Henderson et al,1984:41)。第四,“完全合并,高度集中的法院制度,具有单一的权力来源。”(Henderson et al。,1984:46)
在讲座最后,Jeffery A. Apperson教授援引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博格的话说明了通过法院治理保障司法公正的问题。正如首席大法官沃伦·博格(Walren E. Burger)所说:“我们当然可以没有任何意见分歧,认为法官在决定案件或决定职能的任何阶段必须全面和绝对地独立。 但另一个问题是,复杂制度中的每位法官都是他执行司法业务的绝对统治者……每个法官能否成为一个绝对的君主,还有一个复杂的司法体系呢?“(引自Clifford,1998:56-57)换而言之,在司法独立可以而且应该意味着与司法独立性有关的司法管理方面,司法管理与司法独立之间仍然存在着动态的紧张关系。
讲座结束后,与会听众与Jeffery A. Apperson教授展开了热烈的互动。近日,由于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认知相距太远,从而引发广泛质疑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Jeffery A. Apperson教授从美国司法审判中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平衡的角度介绍了美国以司法精神应对社会争议的有益经验。讲座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Jeffery A. Apperson教授此次来华系受西安交通大学的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