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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论坛系列讲座第二讲“1864—1894年:中国‘治外法权’失去的三十年”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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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下午,由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和法制史研究室联合举办的东方法学论坛系列讲座第二讲于法理研究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题目为“1864—1894年:中国‘治外法权’失去的三十年”,主讲人为高汉成副研究员,张生研究员担任主持,贺海仁、高旭晨、冉井富、黄金荣、王耀海、刘洪岩、张忠利等十余位研究人员及博士后和研究生参加了会议。

高汉成副研究员认为,晚清十年法律改革的历史不应孤立分析,而应与1864—1894年这段时间中国人对“治外法权”问题的认知和应对结合起来研究,为此,就必须深入探讨“治外法权”这一概念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沿革,以此关照历史的变化。他指出,按照《剑桥中国晚清史》等著作记载,“治外法权”这一中文概念最早是由黄遵宪于《日本国志》(1887年成书,1895年出版)一书中阐述,是一种外国人不受所在国司法管辖的特权。然而,据考证,1886年《申报》上就第一次出现了“治外法权”的概念,其含义为“本国治理(或管辖)外国人的法律权力”,这显然与目前的一般理解不同。直到1905年,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的“治外法权”概念仍在混同使用,说明该问题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引起社会舆论的特别关注。高汉成教授进一步指出,1868年文祥关于废除“治外法权”的言论,其实是一种“抱怨”,15年后王韬批评文祥该争的不争,不该争的乱争,说明1865—1880年间,中国政府对于治外法权制度仅止于批评,而无解决的意愿与能力,是一种“鸵鸟策略”,侧面反映了清政府拒绝融入“万国公法”体系,反对深化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态度。

在高汉成副研究员演讲结束后,张生研究员总结了演讲要点并进行了点评,并对领事法院和会审公廨制度等相关内容做了补充,随后组织与会人员发言讨论。贺海仁研究员、黄金荣和冉井富副研究员等从法理学、法哲学等不同角度,就“治外法权”是主权还是治权、“治外法权”是否从客观上推进了当时中国法律的改变、应当如何对待“西方经验”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和深入交流。

(法学所法制史室 马子政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