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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讲座“国际、欧洲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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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9日,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举办了题为“国际、欧洲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学术讲座,讲座人为意大利马切拉塔大学(University of Macerata)的卡里朱里教授(Andrea CALIGIURI)。讲座由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主任樊文副研究员主持,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进行评论。讲座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反恐的国际合作进行了言简意深的剖析:1.“恐怖主义”定义探析;2.反恐的国际司法合作:引渡或起诉条款的执行;3.欧盟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实践;4.意大利关于恐怖主义立法概述。

一、“恐怖主义”定义探析。

首先,安德烈教授对于界定恐怖主义的争议进行了阐述。首先,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暴力是合法的,因此对恐怖主义行为与合法的暴力行为进行区分就显得不那么容易了。例如,反对殖民主义、捍卫民族自决权利的斗争中会导致某种形式的暴力,非洲和亚洲的反殖民斗争以及后来拉丁美洲的反寡头政治斗争常常依赖于那些被谴责为恐怖主义的极端暴力行为。同时,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个非常广泛的恐怖主义定义也可能破坏民主社会。

其次,界定恐怖主义往往是主观的。恐怖主义发生在许多不同的背景下,并采取不同的形式。虽然定义恐怖主义存在诸多争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不同背景下的恐怖主义界定都存在一些一致的特征,包括:

- 其组织性质(涉及的组织规模);

- 其危险性(对生命和财产);

- 意图威胁政府(试图影响政策和立法者);

- 其随机性并在人口中扩散恐怖。

二、反恐的国际司法合作: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judicare)条款的执行。

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约”建立了这一模式的先例,被称为“海牙公式”。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在其领土上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果不引渡他,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无论该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其领土上,该缔约国都有义务以起诉为目的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这些当局应以与该国法律规定,对该罪行作出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该原则规定,缔约国享有选择自由,可以选择其一:或起诉或引渡。如果国家以履行公约承诺的方式行事,则不需阐明促使其作出特定选择的原因。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下,国家具有选择其一的绝对自由,应该选择最符合其国家法律制度的解决方案。然而,这个模式的前提是假设国家之间存在双边关系。

“欧洲反恐公约”也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然而,该条款描述了两种选择之间的不同关系,要求缔约国具有两项义务,并且两种义务不是替代性义务。换而言之,缔约国对在其领土上的被指控的罪犯负有引渡义务。起诉的义务只是在根据公约规定拒绝进行引渡的情况下负有的义务。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便利引渡程序。例如,欧洲反恐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应将条约罪行视为政治罪。该模式还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收到引渡请求,则没有义务起诉位于其领土上的被指控罪犯。

这一模式,特别是在区域组织(例如“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公约”(1999年))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同意,其成功似乎与成员之间共同的法律传统有关。实际上,采用这种模式是基于对某些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共同关切,也是基于对罪行要素的共同定义。该模式还代表了对其他缔约国的法律制度的信心。这些公约所建立的团结制度是根据在同一区域组织国家的国内司法制度之间进一步一体化的意图,基于在刑事司法上建立密切合作的意愿。

三、欧盟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实践。

根据“欧盟反恐公约”第83条规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可以通过根据一般立法程序或通过指令,制定关于在特别严重犯罪领域的刑事犯罪和制裁方面的最低限度规则,犯罪涉及跨国因素,因此特别需要共同合作。这些犯罪领域如下:恐怖主义、贩运人口和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非法毒品贩运、非法贩运武器、洗钱、腐败、伪造付款手段、计算机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如果理事会成员认为指令草案影响其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方面,则可要求将指令草案提交欧洲理事会。2002年欧盟理事会打击恐怖主义框架决定,对恐怖主义进行了界定:“个人或团体故意实施的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其机构或人民的行为,目的是恐吓他们,严重改变或破坏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结构;严重恐吓人口。”“恐怖主义包括以下犯罪行为:(a)谋杀;(b)人身伤害;(c)绑架或劫持人质;(d)敲诈勒索;(e)盗窃或抢劫;(f)非法扣押或损坏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基础设施、公共使用场所和财产;(g)制造、拥有、获取、运输或供应武器或爆炸物;(h)释放污染物质,或引起火灾、爆炸或洪水,危及人员、财产、动物或环境;(i)干扰或中断水、电力或其他基本资源的供应;(j)通过干扰信息系统进行攻击;(k)威胁犯下上述任何罪行;(l)指挥恐怖团体;(m)促进、支持或参加恐怖主义集团。”

会员国还应确保以下行为将受到惩罚:

(1)煽动、协助、教唆或企图犯恐怖主义罪行;

(2)与恐怖主义集团有关的罪行:会员国应将恐怖主义集团的活动方向或参与定为刑事犯罪,知道这种参与将有助于恐怖主义集团的犯罪活动。

(3)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它们包括下列故意行为:(a)公开挑衅犯下恐怖主义罪行;(b)招募恐怖主义;(c)恐怖主义培训;(d)加重偷窃,以便犯下其中一项恐怖主义罪行;(e)敲诈勒索以实施其中一项恐怖主义罪行;(f)拟订假的行政文件,以便犯下恐怖主义罪行之一。

委员会建议将如下行为视为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a)接受培训;(b)出国实施恐怖主义;(c)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出国实施恐怖主义;(d)为恐怖主义行为提供资金支持。

欧洲框架决定在以下方面也规定了其他义务:惩罚和制裁;加重情节;缓解情况;法人的责任;法人制裁;管辖权;引渡和起诉;信息交流;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

四、意大利关于恐怖主义立法概述。

“意大利刑法”第270条中将国内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区分。“意大利刑法”第270条规定,“任何人促进、建立、组织、指挥或资助旨在以恐怖主义或颠覆民主秩序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的团体,将被处以七至十五年的监禁。任何参与此类团体的人应处以五年至十年徒刑。恐怖主义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暴力行为针对外国或国际组织或机构。”但是,“刑法”没有规定公开挑衅、煽动将实施恐怖主义的行为定为具体的刑事犯罪。“刑法”第302条规定了一项煽动个人实施“刑法”同一标题第一章和第二章所述任何犯罪的一般性罪行。这些包括恐怖主义罪行以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第302条是关于煽惑犯罪的一般条款,要求“煽动”,而不是“煽动意图”。因此,该条款似乎只包括直接而非间接煽动。

(中国法学网赵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