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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创新论坛”第八讲在法学所三楼会议室成功举行。该讲座的题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境域——从特殊法理学到一般法理学”,主讲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社会建设若干问题”创新工程小组首席贺海仁研究员。此次讲座由该项目组执行研究员黄金荣担任主持,执行研究员冉井富和执行助理王耀海担任评论人。两个研究所有40多位研究人员和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贺海仁首先从哈贝马斯2001年访问中国后有关中国法治与人权问题的观感引出我们应如何看待中国法治的特色与西方法治观念和理论的关系问题。他从历史的角度讲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表达以及相关的几种学理解释,介绍了主权结构论、宪法惯例论、党导立宪论、“集体总统制”这四种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理解释以及法律一元论、规范多元论和法律多元论等针对中国法律实践提出的各种法律理论。他接着介绍了西方视野中的欧美法理学以及西方对于中国的历史和现代的想象,提出了经常以普遍性面貌出现的西方法理学究竟是一般还是特殊法理学的问题。贺海仁最后又回到中国问题,着重探讨“历史唯物辩证法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论述了两种方法论视角下的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两种历史终结论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文化根基三大问题之后,他提出了建构“后小康社会的法理学 ”概念和理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在贺海仁演讲之后,冉井富副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于演讲人的思路和理论进路进行了评析,他认为,贺海仁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中国法治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工具主要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助理研究员王耀海则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对演讲进行了评论。在自由发言阶段,刘洪岩、席月明、陈欣新、冉昊、邓子滨、张生、孙家红等研究员以及一些硕士和博士生针对如何看待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如何评价卡尔·施密特理论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也对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状以及理论功能和局限以及西方如何看待中国法治实践和文化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最后贺海仁研究员对于大家提出的问题和看法进行了简要的回应。 (创新项目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