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法学所、国际法所2016年度创新论坛第四讲“‘一带一路’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成功举行
字号:

2016年5月31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创新论坛”第四讲“‘一带一路’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成功举行。国际法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组执行研究员张文广担任主讲人,执行研究员黄晋担任评论人,首席研究员廖凡担任主持人。

廖凡研究员首先介绍了项目组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所开展的主要工作。他指出,在中国和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海洋资源利用与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张文广副研究员多年来从事的海商法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他也积极评价了张文广副研究员在国家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过程中积极参与相关学术讨论,澄清有关误解,为有关国家机关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

在演讲中,张文广副研究员主要从“一带一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背景,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三个方面对主题进行了阐释。首先,张文广副研究员解释并指出了 “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他指出,“一带一路”是对习近平主席在不同场合提出的、着重于强调与沿线周边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多国合作共赢的经济发展战略主张的概括。“一带”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简称,由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9月7日访问哈萨克斯坦期间发表演讲时提出;“一路”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由习近平主席2013年10月3日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时提出。之后,中央政治局在集体学习时还对“一带一路”与自由贸易区的关系进行了阐释与说明,即: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使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合作紧密、便利、共赢。建设“一带一路”,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作用不可或缺。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提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战略实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其他核心利益。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周强院长主张的提出,是基于自1984年成立首批海事法院以来,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已经稳固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在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中国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应是顺理成章。但是,周强院长的上述阐述,却由于各种原因,被很多国外媒体误读和炒作。张文广副研究员指出,中国提出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源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提升中国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中国作为海洋大国、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中国的经济总量全球第二;目前的对外贸易额已经达到一定规模,而且未来还将不断扩大;培养出一批熟悉和精于海事审判业务的法官队伍;海事审判也具有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可以说,中国初步具备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基本条件。最高法院值此机会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愿景恰逢其时。

接着,张文广副研究员分析了我国海事审判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中国建设海事司法中心所面临的挑战提出自己的应对之策。他指出,尽管我国的海事审判事业硕果累累,但是从全球的视野来看,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匹配,伦敦、新加坡、纽约和香港,仍是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主要地点。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关系密切。以首屈一指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伦敦为例,其地位的取得不仅要归因于英国海洋大国的历史地位、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更是由于其国际海事法律服务人才济济且久有传承,海事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及公信力举世公认。因此,张文广副研究员指出,尽管我国《海商法》立法时立足全球、面向未来,完全吸纳了当时最先进的国际条约、惯例的规定与实践,是一部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海商法也急需现代化。由此,他也分析了国际上最新的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的签署批准状况及其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潜在影响。张文广副研究员强调,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关键是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因此,目前我国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涉海法律体系,改革、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贯彻专门的海事审判体制,重视海事法官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素质高的海事审判人才,同时也要重视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以公开、公正促进海事审判公信力的提高,唯此才能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的法律,选择我国的海事法院解决纠纷。最后,他强调,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并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是需要企业、协会和律师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宏伟事业。

演讲后,评论人黄晋也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高度评价了中国建设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赵建文研究员、沈涓研究员、翟国强副研究员等也分别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对现有海事审判格局的影响、作为航运大国、贸易大国的中国应对《鹿特丹规则》采取何种立场、将术语“maritime law”翻译为“海商法”的局限性、海员权益保护对中国建设海运强国的长远影响、海事仲裁与海事审判的优势比较等问题与张文广副研究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学所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