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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国际法所2016年度创新论坛“德国的引渡制度”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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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创新论坛”第二讲“德国的引渡制度”成功举行。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刑法完善与司法人权保障”项目组执行研究员樊文担任主讲人,执行研究员张绍彦、助理研究员焦旭鹏担任评论人,首席研究员刘仁文担任主持人。

在演讲中,樊文副研究员主要从德国引渡法的基本原则、结构以及引渡制度的基本变迁三个方面对德国的引渡制度进行了介绍与评价。他首先强调,随着中国反腐追逃工作的开展,了解、掌握他国引渡制度,准确找到请求引渡的他国国内法根据,有利于提高引渡工作的效率;借鉴他国引渡制度的优势,顺应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于起草我国未来的刑事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法以及与他国展开涉及引渡的国际条约谈判,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他指出,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其实质是本国应他国请求帮助他国实现其刑罚权。现代引渡制度的合法性根据是刑事司法领域共同打击犯罪的国际“统一战线”思想,其目的在于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以防出现缺失刑事管辖权的逃犯“避难所”。为此,就需要扩大刑事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构想可以是“任何国家在法律上都可以处罚居住在其领域内的任何人的所有犯罪”。体现这种构想的是刑法适用法上的世界法原则和刑事司法代理原则。但是,这两种原则造成了国内刑罚权的无限扩张和延伸。因而都受到国际法的严格限制。而且,即便没有限制,这种“齐抓共管”容易形成管辖竞争和管辖推诿的局面,会出现要么重复追究,要么逃犯“绿洲”。根据国际法上公认的连接点,解决此类问题,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可放弃的工具。樊文副研究员也附带指出我国刑法上存在的一个问题:缺少“刑事司法代理原则”的规定。这导致引渡当事人同时犯有不能引渡的犯罪和可以引渡的犯罪而最终不能引渡的情形下,他国请求我国代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我国处理该当事人刑事责任问题时,我国要行使自己的刑罚权,却没有可适用的刑法适用法根据。接着,结合对德国引渡法中四个正面的实体要件和十个负面的实体要件(即引渡障碍事由)以及审、批两分的程序结构框架的评析,樊文副研究员全面介绍了德国引渡制度中实体要件的思想背景、发展、变迁,程序结构中人权要素的日益凸显,以及欧盟法、申根条约对其引渡制度的影响,尤其是相互承认原则下执行欧盟逮捕令的前提要件的程序审查。出于欧盟高效反恐的需要,《欧盟逮捕令框架决定》开列了32种犯罪,若请求引渡所涉罪行在此清单之中,要求欧盟成员国的被请求国,免于进行双方刑事可罚性审查。最后,樊文副研究员指出,尽管德国引渡制度在欧洲、申根和欧盟范围内有多个重要的多边国际法条约,但是,它也有其专门的国内法——《刑事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法》。在引渡实践中,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德国引渡法与欧盟引渡法等)的冲突也是存在的,引渡法源也有其明确的适用次序。为适应引渡制度在申根、欧盟法域的新发展,德国引渡法在传统的原则和程序上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总体来说,德国引渡法在帮助他国实现他国刑罚权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因应提高刑事追究效率和人权国际保障的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着现代引渡法律关系之“第三维度”——引渡当事人的个体权利。

演讲后,刘仁文研究员、张绍彦研究员、王敏远研究员、熊秋红研究员、焦旭鹏助理研究员等分别对演讲内容进行了评论,并对引渡制度的双方刑事可罚性原则、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德国对引渡条约的国内转化及本国特色、国内法的历史演变与引渡法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与主讲人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法学所聂秀时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