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法学所、国际法所2016年度创新论坛第一讲成功举行
字号:

 

 

 

 

 

 

2016年3月15日,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创新论坛”第一讲举行。本次论坛以“诉讼规律问题探讨”为主题。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法制改革与程序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组)首席研究员王敏远、执行研究员徐卉担任主讲人,项目组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研究员担任评论人。法学所、国际法所的专家学者和学生约五十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主旨发言中,王敏远研究员首先介绍了项目组进行诉讼规律研究的基本背景。他指出,中央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强调要按照司法规律推进改革。但是对于何为司法规律以及如何运用司法规律进行改革的相关问题,学界的研究却不充分,但以此为基础确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设计改革的路径与方案又非常重要。因此,需要深入和系统地研究诉讼规律。

接着,王敏远研究员从作为发展趋势的司法规律、司法中的定律、司法规律的运用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指出,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起作用,并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方向。对规律的解读可以是多层面的,例如经验的、价值的。研究司法规律,首先是要研究作为发展趋势的规律,以此作为确定司法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础。接着,王敏远研究员套用数学中的公理和定律概念指出,也可以将具体的司法规律作为相当于数学中的定律来认识。虽然定律也是规律,但与公理不同,定律是需要证明的。定律是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论断,其实现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他因此强调,定律作为一种理论模型,用以描述特定情况下的现实世界变化、发展的规律,但是在其它情况下,特定的定律可能会失效。因此,研究司法中的各种定律有助于我们分析在一定条件下的司法的发展趋势。正是由于司法规律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所以在运用司法规律时,既要注意司法规律的普适性问题,也要关注司法规律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性条件等问题。因此,司法规律实现的非同一性,以及与主客观条件的相关性,是在当前推进司法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他进一步分析了不符合司法规律所导致的后果,例如,目前某些对司法采取的考评方法就有悖于司法规律,制约了改革的推进。

徐卉研究员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诉讼规律问题发表了演讲。她主要从对民事诉讼规律的分析出发,探讨了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以及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她指出,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就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这种关系定律直接界定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在这方面,辩论主义原则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不得成为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同时,她又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两个方面,进一步阐释了民事诉讼规律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运行和作用,并对目前司法改革中所涉及的审判权改革、执行权的构造与设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演讲后,谢鹏程副所长对演讲内容进行了回应。他强调了诉讼规律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将研究心得应用于工作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他指出,当前学界缺少以诉讼规律为导向的研究,但是诉讼规律研究对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对改革目标的确定和改革成果的实现,都非常重要;王敏远研究员领导的团队的研究工作在当下非常有现实意义。

演讲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刑讯逼供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地位与独特视角、价值观念对社会规律的影响、司法评价体系对司法规律的影响等问题与主讲人和评论人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2016年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创新论坛”第一讲在大家的共同参与下圆满结束。“创新论坛”自2013年创办以来,在推进所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年度创新论坛将邀请更多所外专家参与到创新论坛的讲座中,进一步发挥论坛作为所内外重要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

 

(法学所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