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2015年10月20日上午10点,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创新论坛”第十二讲在会议室举行。国际法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国际贸易法律体制重构中的中国利益维护问题”成员助理研究员何晶晶以“2015年新联合国气候变化条约的展望与中国的应对”为题发表了演讲,研究员刘敬东担任主持人,研究员刘洪岩、助理研究员田夫担任特约评论员。
演讲开始,助理研究员何晶晶谈到今年年底将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签署取代《京都议定书》的新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条约,并且提到国际社会对此所持的担心与悲观态度。然而,她认为中美两国于2014年和2015年公布的两个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却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惊喜,也重新燃起国际社会对巴黎谈判的信心与期待。以此为引,她深入分析中美两次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产生的亮点:中美两国彰显的碳政治领导力、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新的国际规则制定、具有示范效应的低碳发展道路的确立、中国建立“南南合作基金”对发展中国家的慷慨援助以及大力推进绿色产品贸易与合作等,这些都体现着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同时她认为值得关注的还有中美两国“第一次”将气候变化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高度。
然后,她系统梳理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发展的脉络,指出自1992年巴西峰会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以来,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的指导下,国际社会在历年的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了一系列协定,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助理研究员何晶晶分析指出,《京都议定书》的先进性在于规定了附件一国家的强制减排目标,并创造性地建立了三个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机制,开启了碳金融化,赋予了减排方式的灵活性,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公平的原则,在政治上具有非常强的可行性。但《京都议定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并未纳入强制减排中、出现“碳泄漏”现象、条约承诺期较短并具有不确定性、履约机制不够完善等。由于《京都议定书》的局限性,使得年底巴黎会议上签署新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势在必行。
接着,何晶晶从立法模式、管理方式和结构三方面总结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回答什么样的国际气候变化条约才是有效的和为了更好地对巴黎气候变化协议进行展望,她首先提出检验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有效性有六重标准:环境、效率、公平、成本、灵活性以及参与和履约,并且分别详细阐述了这六个标准的具体内涵。在阐述对于2015年新联合国气候变化条约的展望时,何晶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解。她强调气候变化条约的目标应该是科学上合理、经济上低成本和政治上可行的,同时必须遵守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原则。最后,何晶晶对中国的自主贡献目标进行了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我国如何应对巴黎会议谈判与新协议的签署给出了建议。
演讲结束后,主持人刘敬东研究员、评论人刘洪岩研究员、田夫助理研究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丁教授、法学所所长助理周汉华研究员等发表了各自的见解,也对气候变化法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刘洪岩研究员关注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及气候变化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角度后的后续走势;田夫助理研究员将眼光扩大到中国的积极参与是否有助于建构和改变世界秩序;丁丁教授对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的积极性和是否会推动巴黎会议新发展等问题做出了评论。周汉华研究员针对“TPP争端解决机制和WTO专家组裁决的异同”提出疑问。最后,刘敬东研究员着重分析了TPP协议环境条款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司法化问题。(晏行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