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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十讲“对我国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与展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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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15年度“创新论坛”第十讲在会议室举行。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完善”首席研究员陈洁以“对我国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与展望”为题发表了演讲,项目组执行研究员邹海林担任主持人。

在演讲中,陈洁研究员以《证券法》修订草案所涉及的证券发行与上市条款为切入点,对注册制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做了简要梳理,并对股票发行注册制在我国的推出进行了评析。首先,陈洁研究员阐述了学界对注册制的认识与分歧。她指出,注册制的表现形式多样,注册制和核准制之间的差别并也非泾渭分明。注册制的关键就在于信息公开,核准制则是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增加了发行实质条件的限定,至于审批制,则是更为严格的核准制。就有效实现资金的市场配置和节约管理成本而言,注册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采用注册制要求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即成熟的投资者和健全的法律制度配套。域外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诸多科技创新企业正是得益于先进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成功利用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才得以实现创造巨额财富的神话。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具备持续的盈利能力(证券法第13条),这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不成熟有很大关系。接着,通过对境外IPO发行上市制度的考察分析,陈洁研究员指出,注册制并没有统一的模式。采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典型国家,大多采用股票发行注册和上市选择相结合的模式。最后,陈洁研究员对我国即将推出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意义、影响以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她指出,注册制改革说明我国正在逐步降低证券发行的门槛。降低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利于证券市场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同时促使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实现从监管的需求导向转向投资者的需求导向。但是,《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注册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而不适用于股票以外的其他证券。她认为,应该扩大注册制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发挥注册制的功效,有效约束行政权力,适应证券市场之“市场化”发展趋势。

主持人邹海林研究员对陈洁研究员的演讲内容进行了积极回应。他针对美国和中国证券法发展历史的差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对主讲人提出的注册制改革要关注本国情况,而不能盲目引进他国经验等观点表示认同。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