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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开始前,主持人李明德研究员首先简单介绍了版权产业问题的研究现状,并肯定了这一研究领域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演讲中,周林研究员首先从“版权产业”的定义入手,提出“版权产业”就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之后又通过对于WIPO及国家版权局调查报告的深入研究,提出我国版权产业在GDP的占比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与美国的数据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大力发展版权产业,在我国仍具有现实重要意义。
在这一实证分析基础上,周林研究员进一步指出发展版权产业应该特别注重其制度保障,进而从立法、执法和普法三个角度谈了应该如何发挥版权制度在保障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在立法环节,周林研究员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追续权制度的导入问题,从该制度的渊源与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国际立法经验与本国实际国情,对于这一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伯尔尼公约》中追续权并不是一项普适性的权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裁量性地导入这一制度。而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进程仍有待深化,对于这一立法动议不应过于仓促,有待于更加详尽的实证研究。在执法环节,周林研究员重点谈到了版权领域可能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他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举措对于解决版权领域的执法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版权产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普法环节提出了知识产权是关于信息的一种制度。只有在被人接受和传播中才可以显示其存在。在此基础上周林研究员以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小影吧问题为切入点,形象生动地诠释了版权法律具体规则在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僵局的具体举措。
周林研究员精彩的演讲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在评论环节,管育鹰研究员从版权立法、司法等角度全面地进行了点评。对于追续权的性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之后对于版权制度设计上的报酬请求权与排他禁止权的关系问题提出了展望。李明德研究员根据他参与著作权立法的实践,就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立法模式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对于电影产业的发展有着突出重要作用。在场的学生也就版权制度与文化政策的关系;追续权实施与集体管理制度;版权的交易成本等问题与周林研究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深化了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2015年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创新论坛”第七讲在热烈深入又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