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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二讲“核心人权条约的不歧视和平等原则与法治中国建设”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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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4日,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15年度“创新论坛”第二讲在会议室举行。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核心人权条约与中国立场及对策研究”项目首席研究员赵建文以“核心人权条约的不歧视和平等原则与法治中国建设”为题发表了演讲,项目组研究助理李西霞担任评论人。

赵建文研究员指出,在联合国九个核心人权公约中,不歧视和平等原则在每个公约中都有体现,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不歧视”和“平等”两个概念彼此联系。根据公约精神, “平等”包括两层含义,即法律面前平等以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歧视”就是非法的差别待遇,即对人权的承认、享有和行使有消极影响的区分、排斥、限制或类似的非法待遇。接着,通过对古今中外各种事例的引用,赵建文研究员就歧视的种类进行了阐释,并重点解释了正式歧视与实质歧视、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系统性歧视与非系统性歧视的含义及表现。针对国内学者对“formal discrimination” 的中文翻译所存在的问题,他指出,作为一个舶来的概念,人权法上一些术语的翻译需要认真斟酌,不能光从字面出发,也要考虑到中文的语境,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接着,赵建文研究员逐个梳理分析了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的八个歧视理由(即种族与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民出身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以及通过人权法的发展,目前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属于“其他身份(或地位)”的八个应当禁止的歧视理由(残疾、年龄、国籍、婚姻和家庭状况、性取向及性别认同、居住地点、健康状况、经济和社会状况)。他强调,对于禁止歧视的理由,除了公约中所明确列举的八个和人权条约机构通过解释“其他身份(或地位)”所明确的八个理由之外,不应排除还有其他应当禁止的歧视理由。国际人权条约的解释并非完全是基于原义的解释,而是包括了根据当下的现实生活所作出的“动态解释”。最后,赵建文研究员指出了不歧视和平等原则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并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存在的歧视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演讲后,与会专家学者就“formal discrimination”不恰当翻译所产生的问题、歧视与反向歧视、职业歧视、歧视的法律定义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更深入的交流。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