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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国际法所2015年度创新论坛第一讲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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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15年度“创新论坛”第一讲在会议室举行。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中国传统法文化与程序法治问题研究”项目首席研究员王敏远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发表了演讲,项目组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担任评论人。

在演讲中,王敏远首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产生的背景。他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学界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但是在四中全会文件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此项改革意义重大。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非仅仅关涉法院一家,而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改革。刑事诉讼以往的经验表明,只有刑事审判真正发挥其发现和纠正刑事侦查和起诉中的错误的功能,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对促进刑事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着,王敏远研究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以审判为中心,首先意味着应当肯定刑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权威性和终局性。刑事审判是诉讼的最终阶段,应该可以对起诉和侦查说“不”。而审判的权威性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在控辩审三方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是以庭审中认定的事实、证据为依据做出,而不是由于别的原因。刑事审判的独特内容使刑事审判的重要性、权威性和终局性,具有坚实的基础。其次,以审判为中心也意味着需要强调刑事司法公正的独特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实现“不枉不纵”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最高目标,但这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阶段均依法完成其法定任务。因此,一旦侦查、起诉未能依法完成其法定任务,刑事审判所应实现的就是发现错误、依法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的最终形成。

最后,王敏远研究员阐释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他认为,首先,改革应当针对以往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各种惯例。以往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不易被发现、或即使发现也不易改正,就是由于以往我们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其次,改革应当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刑事诉讼中的不公正问题。在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刑事审判中,侦查手段、方式存在的问题被揭示,并通过审判予以解决,可以倒推侦查的进步,有助于使审前的不公正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他也强调,侦查方式和手段的真正进步,还有赖于对侦查的有效投入的增加。再次,改革需要强化法庭审判的作用。通过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庭审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保障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功能。为此,不仅应当真正做到刑事审判的审和判的统一,而且,应当使刑事审判建立在保障和尊重刑事辩护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在数量和质量上解决刑事辩护的问题。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由此,他也谈及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改革。他强调,归根结底,以审判为中心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的重心是刑事审判,而审判成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中心,则不仅意味着诉讼主体之间关系的重构,也意味着对审判者职责的新要求。

演讲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蒋惠岭副主任对演讲进行了回应,并对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他指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所限,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主要是强调“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四中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中央改革目标提出的改革方案依然面临学界的批评:即,改革方案措施依然太局限于审判阶段,不足以体现诉讼全阶段的“以审判为中心”。接着,蒋惠岭副主任从“司法”的定义、司法活动的双重性——权力性和职业性出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成进行了阐释,指出和分析了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推动以自身为中心的改革所面临的系统性课题。

最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就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发挥警示和尺度作用、在审判中逐步通过细节的改进推进人权保障的实践、司法机关的消极性与改革的主动性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与主讲人和评论人进行了更深入的交流。2015年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创新论坛”第一讲在热烈而深入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创新论坛”自2013年设立以来,得到各创新项目组和成员的大力支持并取得积极成效,为创新成果的发布、创新思想的碰撞、创新经验的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年度“创新论坛”将进一步优化选题,创新形式,进一步发挥“创新论坛”在创新工程实施中的积极作用。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