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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十三讲:“不当关联交易的司法救济”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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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9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14年度"创新论坛"第十三讲在办公楼会议室举行。法学所创新工程项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商法制度完善"项目首席研究员陈洁以"不当关联交易的司法救济"为题发表了演讲,项目组执行研究员邹海林担任主持人。

 

本次演讲,陈洁研究员主要阐述了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非正当性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纠纷所涉民事责任的性质、关联交易诉讼的适格原告以及关联交易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四个问题。她首先指出,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关联交易本身也是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识别和界定关联交易是规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关联交易"作出概念性界定,但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关联关系",所以,认定关联交易需要从关联关系入手。她强调,由于各部门法定位不同,公司法和其他法域规范性文件对关联关系的规定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关联交易的一方主体能够对交易对手方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力,从而有能力导致公司利益转移,故而是认定关联交易构成的主要考量因素。她指出,正当的关联交易应该符合程序正当和实质正当的要求。公司法通过对关联交易设定诸多程序性要求,以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即便程序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关联交易实质不公平的情形发生。如何对这类程序上正当但实质上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司法救济是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难题。

演讲中,陈洁研究员着重对关联交易诉讼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原告资格和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她指出,关联交易虽不限于关联合同,但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关联合同。在关联合同相对方之间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为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但是,由于以关联交易为直接诉因的诉讼请求可以分为"效力请求"和"责任请求"。就责任请求而言,除了公司或股东请求与交易对方的合同无效及无效赔偿责任,公司或股东还可以请求关联董事返还关联交易所得,或者请求非关联董事承担职务失职赔偿责任等等。因此,关联交易诉讼所涉民事责任也包括侵权责任、法定归入责任等。至于关联交易诉讼的适格原告,在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间发生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诉讼中,股东的派生诉讼无疑是主要形式。此类诉讼中,由于关联交易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董事和企业高管,几乎掌握了交易的全部证据,如果关联交易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原告很难提供关联交易实质不当的证据。她指出,鉴于中国目前公司治理状态不甚理想,公司立法对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程序、董事和高管的注意义务等规定不甚明晰周延,司法介入关联交易实质公平的判断甚为必要,但法院如何介入以及介入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值得持续探讨的问题。

演讲后,主持人邹海林研究员、崔勤之研究员、孙宪忠研究员、刘洪岩研究员等分别对演讲进行了回应,并就关联交易的广泛存在与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交流探讨。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