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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十二讲:“法理学‘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及其困难”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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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2日,创新论坛第十二讲“法理学‘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及其困难”在三楼会议室成功举行。论坛由“变化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中国经济安全”创新项目组首席研究员黄东黎主持,研究助理田夫以“法理学教材‘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及其困难——兼谈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为题作了报告,执行研究员刘敬东担任评议人。

田夫以1949年以来出版的法理学教材为研究对象,认为:从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到今日中国的“法理学”,苏式法理学所蕴含的“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一直从根本上深刻影响着中国法理学教材。该机制以法律体系理论为理论基础,并包含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两个部分。苏式法理学的法律体系理论旨在将法律体系划分为由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并由此决定了“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基本原理——法理学以整个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只以相应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因此,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指导性学科,享有生产“指导”型知识的特权。从运作机制上讲,因循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指导这一维度,可以将运行机制划分为正面维度和反面维度两个方面。正面维度指法理学针对部门法学提供“指导”型知识,反面维度指法理学在部门法学的帮助下生产“指导”型知识。然而,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检讨表明,“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在运作机制层面是无效的。进一步地,该机制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理论——由于存在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加之在历史上被证明是无用的,因而是错误的,应当被否定。由此,由法律体系理论决定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这一“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基本原理也是错误的。在从理论基础、基本原理、运行机制三个层面进行检讨以后,可以认为苏式法理学教材所蕴含的“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是错误的,应当被抛弃。至于遗留下来的法理学的发展以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应当为何等后续问题,则是应当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刘敬东研究员在评论中以国际案件中的国家立场、法律推理为例,说明了在国际法的研究与实务中,还是在相当程度上存在需要法理学支持的问题;他还提醒主讲人注意法理学与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田夫回应称,法理学与国际法的关系非常值得深入研究,事实上,这已经被法实证主义的理论史所证明。

自由讨论阶段,在黄东黎研究员的主持下,赵建文研究员、李洪雷研究员、翟国强副研究员、访问学者杨华教授等人参与讨论,极大提升了论坛效果。

黄东黎指出,田夫的报告省却了“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在教材中的展现过程;田夫回应称,因论坛时间所限未能充分展开论述,这种技术上的处理导致报告未能完全准确澄清“指导”的含义,可能给听众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李洪雷认为,田夫对德国“一般法理论”的评价较低,而事实也许并非如此。在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等问题上,也许还存在发展一般性法律理论的空间,这也值得高度注意。田夫表示,自己对德国“一般法理论”的确存在了解不全的问题,但他同时指出,德国法学与苏式法理学对法学学科间关系的处理存在完全不同的方案,而这种差异也会影响各自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翟国强认为,田夫在演讲中侧重于苏式法理学从国家到法的侧面,但事实上还存在从法到国家的侧面;提醒田夫注意李达的《法理学大纲》等1949年以前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文献在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如何处理世界性与中国性、从知识社会学角度深入考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等问题。

赵建文认为,先有法(实践)还是先有法理学(理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提醒田夫注意法理学的意识形态功能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中一度具有强大的解释力这一现象。

杨华提出了环境资源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等问题,田夫藉此进一步澄清,其立场不是要在维持法律体系理论大体合理性的前提下改革法律体系理论,而是要从根本上否定法律体系理论;至于环境资源法、军事法等存在的根据问题,可以通过别的理论资源来解决。

田夫最后表示,与会专家提出的问题都各具价值,对自己今后相关研究富有启发,对此表示感谢。至此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