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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讲中,李洪雷研究员首先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评价。他指出,1989年制订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立法技术高明、质量优良的法律,法律界对其评价颇高。但是时过境迁,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三少"(即一审案件少、判决结案少、原告胜诉案件少)、"三多"(即:撤诉案件多、上诉案件多、非诉执行案件多)和"三难"(即: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困境,并结合调研的情况,重点介绍了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他指出,行政诉讼法作为减压阀,本应该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窄、限制行政诉讼的"土政策"的广泛存在、以及法院自身原因的限制等因素,行政诉讼案件能够立案的数量远远低于其他案件类型,导致现在很多矛盾被推向了信访渠道,这非常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和法律权威的确立。
接着,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特质的分析,李洪雷研究员主要对行政诉讼法修改所涉及的审判体制改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类型化、行政诉讼所涉及的行政主体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关于审判体制改革,通过对近年来各地对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实践相关经验的总结和分析,他对法学界对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利弊及可行性等问题所持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并指出,虽然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但是鉴于该制度设计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紧密联系,就目前来看,借助现有的独立于地方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似乎是更加便宜、可行的方案,而且一些地方也曾经有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洪雷研究员指出,根据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法院并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目前行政规范却较为混乱,尤其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所谓"非规范性文件",越权限制私人权利、自由的现象突出,法院却并不能根据行政诉讼法对"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保护公民的权利。由此,他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与受案范围密切联系的行政规范的类型化问题,并对现行法体系中存在的矛盾进行了反思。他认为,有必要对行政规定的概念与范围进行细致的梳理,将行政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则上仅能对具有外部法效力的立法性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那些本不应具有限制私人权利自由、科处私人义务的外部效力,但在实际上被(违法的)强制实施的行政规范,也应允许私人提起行政诉讼,以俾救济。接着,李洪雷研究员分析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适格问题,他指出,现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的描述,并不足以涵盖行政诉讼法所应针对的全部对象,他指出,由于概念的不周延性,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之间的不衔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对于行政诉讼是否应适用调解及其性质与意义,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外,他也强调了行政法释义学和行政法社会学的重要性。
演讲后,主持人周汉华研究员、王敏远研究员、刘仁文研究员、翟国强副研究员以及所外的专家等分别对演讲内容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就行政主体理论所涉及的委托和授权问题、行政合同问题、行政审判改革的切入点、宪法中关于法院体制的规定与设立行政法院的关系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