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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五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研究”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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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3日上午,法学所、国际法所2014年创新论坛第五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研究"学术讲座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我国参与联合国国家审议机制对策研究"创新项目组首席研究员赵建文担任主讲人,执行研究员李赞担任主持人,执行研究员刘小妹、研究助理李西霞担任评论人。

作为开场白,赵建文研究员以一个发人深省的小故事展现了不同国家人权观念的典型形态,演讲在轻松而深刻的氛围中拉开序幕。

赵建文研究员首先阐释了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一般问题,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解释性声明或政治性声明的目的和依据,对《公约》提出有效保留的基本要求,对他国所提出的保留的反对和接受以及对《公约》所提保留的修改和撤回等方面的内容。赵建文研究员强调指出,《公约》没有明文规定保留问题,这意味着允许缔约国提出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但是对《公约》的强制性条款的保留、模糊的或一般性的保留,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赵建文研究员以签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的175个国家提出保留、解释性声明或政治性声明的基本情况为背景,从人民自决权、政府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责任、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具体内容的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等不同视角,对《公约》第1-27条所规定的权利条款在世界各国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现状、原因、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梳理,其宽宏的国际视野,翔实的数据资料,精辟的分析评论,诙谐的语言风格,另参会人员深受启发。

最后,赵建文研究员指出,保留不保留,不是判断一个国家权利保障情况的标准。各国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是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的,表明了国际人权保护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以及反对意见对我国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解释和适用该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都有重要借鉴意义。

演讲后,执行研究员刘小妹和研究助理李西霞分别就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刘小妹副研究员认为,批准《公约》应不应当保留、保留什么、其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关键是依据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社会实践,建立一个适合的人权价值次序;建立人权价值次序便于解决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特别是在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时,可以有效地处理国内法上的人权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之间的价值关系,并决定在批准公约时如何保留或作出有效的解释性声明;依据我国目前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在批准《公约》后,其确认的普遍人权在国内法上的价值次序处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下,法律法规规章之上,因此在批准《公约》是就要认真考虑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普遍人权是否在人权的价值内涵上与宪法权利、基本法律权利相抵触,对于相抵触的内容,要么修改宪法、法律,要么作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李西霞表示赵建文教授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作了系统和深入地讲解,尤其是对不同国家对保留的实践和深层原因进行剖析,自己收获很多。同时,她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第(丁)项对条约的"保留"的定义,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关于判断保留的有效性的规定,应该根据保留的目的来判断对条约的保留。

在提问和互动环节,刘仁文研究员、余少祥副研究员、黄金荣副研究员等就civil rights 的涵义及权利主体范围、公正审判与equel arms原则的内涵与实践、生命权与死刑的关系、男女平等权在伊斯兰国家的保留情况、我国刑法规定的拖欠工资拒不返还罪名与《公约》关于禁止因契约债务被监禁的原则的关系、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与赵建文研究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