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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学所创新论坛“死刑改革三人谈”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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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上午,法学所2014年创新论坛第二讲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以死刑改革为主题,主讲人是"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项目组首席研究员刘仁文、执行研究员张绍彦和樊文。来自所内外的专家学者和本所部分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共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主持人刘仁文研究员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本次论坛主题选择的背景和缘由: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也说"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为进一步发挥社科院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项目组遂将死刑改革作为2014年的子课题来加以重点攻关。

随后,刘仁文研究员、张绍彦研究员、樊文副研究员先后围绕该主题作了专题发言。

刘仁文研究员的发言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对国际上死刑存废的最新现状作了扼要介绍: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2011年世界上真正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21个。第二,对我国近年来的死刑改革作了简要回顾,包括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对如何理解中共中央提出的"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谈了自己的看法,包括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司法上减少适用死刑;第四,对我国下一步刑法修正应当减少哪些死刑罪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等应当属于这次废除死刑所应重点研究的对象;最后,刘仁文研究员还提出,死刑改革应有更宽广的视野,包括对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如把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由现在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又如,现在死刑缓期执行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他主张加上"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才执行死刑。

张绍彦研究员首先表明自己的主张是废除和反对死刑,然后围绕事实、法律与实践三个层面对死刑存废和减少、限制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从事实层面来看,死刑存废都没有也不需要理由。因为保留死刑者的理由或原因往往正是反对死刑者废除死刑的理由,反之亦然。这表明死刑存废的理由大多都是悖论。此外,死刑的种种效果都来自假设和"论证",而非事实,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难以从客观上进行判断。从法律层面上看,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在不能废止的情况下,除了从立法、司法减少和限制适用之外,更多地依赖于法律之外的文化因素与社会变革,特别是需要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原因应成为死刑适用的立法和司法辩护理由。从实践层面上,张绍彦研究员认为减少、限制死刑应从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等多方面综合出发,在减少和限制死刑适用的"顺序"上,应当先行减少和限制非公权力死刑之罪的适用,不能让死刑适用成为穷人和弱者的专利,而死缓却成为新权贵们犯罪的"免死金牌"。

樊文副研究员则本着求真的态度,通过对多个版本的《论犯罪与刑罚》进行比对与研究,提出我们以往对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思想可能存在着一些误读。他从1764年贝卡利亚公开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出发,提出贝卡利亚在该书中的立场是有所保留的"反对"死刑,并非明确表明"废除"死刑。之后,他围绕贝卡利亚的这个立场展开了相关论述,包括对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五个理由进行了阐述。在本段发言的最后,樊文副研究员引用培根的话作为结语来表明自己对待死刑制度发展的立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在专题发言之后的讨论互动环节,赵建文研究员、周汉华研究员、邓子滨研究员、高汉成副研究员等纷纷发言,或就三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进行评论,或从自己的专业角度谈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会议气氛十分热烈,许多来不及发言的师生纷纷反映,希望今后能多有一些这种跨学科的讨论平台。

(原丹丹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