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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举办“信仰与法治”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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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上午,"信仰与法治"学术讲座在新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系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组织的"宗教与法"系列讲座之十三。国际法研究所钟瑞华副研究员担任主讲人,公法中心主任莫纪宏研究员担任主持人,公法中心秘书长陈根发副研究员担任评论人。

 

 

在演讲中,钟瑞华主要就基督教信仰与法治精神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她指出,人是各种欲望的集合,并生活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只有借力于一种超越的精神资源,人才可能摆脱物质利益和自然情感的羁绊,在社会生活中克服一时便利的诱惑而凡事讲原则,守规则。法治的最终实现,不能仅靠理性的推导、功利的计算和外在的强制,更要诉诸人的激情、理想和信仰。在此意义上,关于人生之终极意义和生活意义的思考,也就是宗教信仰,对法治精神的滋养和培育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她认为,脱胎于犹太教的基督教经过十几个世纪的发展,至今是世界上信徒最多的宗教形式。在西欧长期纷叠的战乱中,公元4世纪被定为罗马国教的基督教一直保持着对世俗社会的强大影响,其完善的教会法体系也成为世俗法模仿的对象。

接着,通过对基督教价值观和伦理体系的核心-- "敬神、爱人"的阐释,她指出了其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共通性,以及西欧基督教文明对法治传统的深厚影响。所谓 "敬神",就是"尊敬上帝,尽心尽意地爱主,爱上帝"。基督教的价值观要求对上帝的绝对忠诚。所谓"爱人",即是"爱邻如己",上帝要求信徒公平爱所有人,公平地对待每个人,无论是友人还是敌人。这其中包含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她指出,正是由于这种对上帝的绝对忠诚,弱化和消解了人与人之间因血缘、亲属和地域关系等自然状态产生的忠诚,基督教重新塑造了人与人的关系。她认为,正是基督教对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邻里关系的影响,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土壤和社会环境。即使西方的法治精神不是来源于基督教信仰,二者也是一种共生关系,彼此渗透、相互支撑。法治不在法律之中,而在之外。

由此,她也谈及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她指出,西欧、北美诸国的法治精神根植于长期受基督教信仰浸润的文化传统,正是通过对民情、民意、社会关系的影响,基督教的信仰体系间接地影响了法治观念。中国在建设自己的法治国家时,却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思想传统。中国的传统伦理更讲究远近亲疏有别。如何调和现代法治要求与我国传统文化深层信念之间的矛盾,在人民中真正培养出遵守规则、持守公道、不舞弊不徇私的法治精神是我们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但是,她也指出,应该重视一个国家固有的文化观念,毕竟良善生活的组织方式也并非唯一。

演讲后,陈根发副研究员对演讲内容进行了积极回应,并从宽容的角度分享了自己对基督教信仰的看法。他指出,宗教的内核应是宽容和慈爱,宽容与否的试金石就是对叛教的态度,基督教历史上骇人的宗教压迫也是其抹不去的污点。基督教价值观在敬神爱人的基础上衍生出西方的人权观念,以及人与人、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与它被作为国教有莫大关系,应该辩证地看待它。由此,他谈及宗教在国家的作用,以及中国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缺憾。最后,与会学者就基督教新约和旧约的关系、宗教冲突与宽容、宗教文明与国家治理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