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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十一讲“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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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7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创新论坛”第十一次讲座如期开讲。此次讲座议题为“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国际法所创新工程项目组首席朱晓青研究员及项目组成员蒋小红副研究员、李赞副研究员共同参与、分工合作发表演讲。孙世彦研究员应邀担任讲座的评论人。

朱晓青研究员、李赞副研究员、蒋小红副研究员依次就“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现状”,“《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情况”,“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的法律问题”三个分议题进行发言,与大家分享了各自的研究成果。

朱晓青研究员首先着重介绍了确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她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既由传统国际法的一元论与二元论构成,也包括中国国际法学界提出的自然调整论与法律规范协调论。探讨这些理论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在于,这些理论或多或少均对条约在国内地位的确定及适用方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她继而分析和论证了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体系的关系。她认为,就这一问题,现阶段我国国际法学界未能形成统一观点,概括反映为两个层面的不确定性,一是国际条约是否是中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对此,朱晓青研究员主张,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她提出两点理由,第一、国际条约的批准是国家的一项立法活动;第二、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

朱晓青研究员进一步揭示,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体系关系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适用方式的不统一。于立法而言,表现为现行法律中“隐现”条约适用方式,于司法实践而言,则产生公法类条约与私法类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分歧。

最后,在结论部分,朱晓青研究员强调,中国法律体系下,尚未形成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普遍性原则。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适用现状中之所以存在诸多症结,既由《宪法》的立法沉默而致,同时也基于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不确定性,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不确定性,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方式的不确定性,以及司法实践中是否可援引国际条约(特别是公法类条约)作为判案依据的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所导致。

李赞副研究员的演讲侧重于关注具体、特定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情况。他介绍了《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两项公约缔结背景和生效情况,并通过考察中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阐释了联合国专门机构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实践中国际组织与中国交往时的地位等问题。

最后,李赞副研究员对上述两个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情况以及中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签订地有关协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他认为,联合国这两个公约在中国适用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在实践中也罕见有直接适用的情况。这也导致联合国专门机构驻中国工作人员一旦在中国发生纠纷,通常需要以外交途径解决,无法诉诸司法途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虽然有提到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但只是非常粗略和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只及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对于其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大量国际组织则并无涉及。为此,他主张有必要考虑制定调整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国内专门立法。

蒋小红副研究员与大家分享了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双方同意尽快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相关信息。她从投资成为欧盟的专有法律机能、中欧投资国际法保护机制以及中欧双边投资概况三个层面,论证了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蒋小红副研究员指出,共同投资政策已成为欧盟这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专有权能,这为中国与欧盟签订全面的投资协定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中欧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发展态势为双方签署投资协定提供了巨大空间和动力。她进一步分析了1986年中欧贸易协定,以及中国与欧盟26个成员国分别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她主张,由于这些协定在内容和保护机制方面已然过时,因此,中欧双方有必要重启谈判,以内容更为广泛、保护制度更为完善的全新投资协定替代现有机制,方为更加务实、科学的举措。

最后,蒋小红副研究员还就中欧投资协定谈判面临和亟待解决的法律形式、谈判模式等程序问题和涉及投资方向限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投资待遇、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实体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和分析。

孙世彦研究员针对讲座主题“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评论。他指出国际条约虽然是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但其内容实质上突破了国际法范畴,与国内法密切关联。因此,应淡化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学科分野,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研究的有机结合。

演讲后的讨论环节中,与会专家就《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我国对国际条约的批准程序以及超国民待遇等问题与三位主讲人展开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