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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基地第69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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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上午,第69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在研究生教学基地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林担任主讲人。2009级和2010级全体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活动。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兼常务副书记冀祥德研究员简要介绍了李林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及其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贡献。李林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具有“首席红色法学家”的美誉;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学界具有很好的口碑。

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正式开始。李林教授首先以一段励志的话语作为开场白,要求同学们应当“勤奋勤奋再勤奋,付出付出再付出”,只有将辛苦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理想。

随后,李林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演讲:一、何谓法律体系;二、新中国立法体制和立法的历史发展;三、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四、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李林教授以“法律体系是立法者人为建构而成的,还是在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这一问题引入了讲座的第一部分——“何谓法律体系”。李林教授指出,西方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使用法律体系概念时,一是将法律体系视为法系,二是习惯上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李林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划分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部门划分的实际意义和存在的主要目的首先是为了解决法律体系姓“资”姓“社”的问题,其次才是按照法律科学和法学传统来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需要决定了法律体系部门法划分理论及其标准,它们的特点是经验式的、开放的、动态的。它们的存在并不以立法者和学者的意志为转移。应从现实状况出发认识、分析和把握法律体系的问题。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构,更得益于理性的、学理的归纳、总结和分析。

在讲座第二部分,李林教授讲解了“新中国立法体制和立法的历史发展”。首先,将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分为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前的立法体制,采用分散立法体制。在此阶段,两个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奠定了中国建国初期立法体制的基础。这一时期,基于形势变更的需要和新老解放区的情况差别悬殊的原因,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格局分散。第二阶段,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前的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这种立法体制在“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的配合下,严重阻碍了中国立法的发展进程。第三阶段,从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的立法体制,采用立法集权的分权体制。即中央对立法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适当赋予地方以一定的立法职权,以作为对中央立法的补充和具体化。其次,从四个方面讲解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发展。第一方面,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1978-1982),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全面修改颁布了1982年宪法外,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件。第二方面,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的立法(1983-1992)。在这个时期,除全国人大于1988年对宪法做了个别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70件。第三方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立法(1993-2002)。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于1993年、1999年对宪法做了两次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98件。第四方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立法(2003-2008.03)。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于2004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必要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32件。

在第三部分,李林教授主要讲解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描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史任务的提出和发展过程,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李林教授量化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准,认为其主要由七个部门、三个层次构成;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通过了7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在整体上实现有法可依,各类法律从精神与原则、形式与内容、程序与实体等之间应当统一协调。确认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重大成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明确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语境。李林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但要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而且要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需要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过程中。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李林教授就“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八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实现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的转变,从注重法制硬件建设向注重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转变,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法律“立改废”协调发展转变,从“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二是应当确立更加严格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准;三是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理论研究;四是应当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五是应当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六是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七是应当使法律清理常态化、制度化;八是应当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法典化。

互动阶段,同学们就“良法善治”和港澳台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等问题与李林教授进行了探讨。李林教授结合相关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了详细解答。

冀祥德教授对本次讲座发表了评论。冀教授引用黑格尔的术语指出,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律事业起点的终点,而司法则是法律纠纷终点的起点。结合近代法治主义理论和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与立法的关系进行了鞭辟入里的解读。提出司法应当在立法明确、立法模糊、立法空缺的不同层面,发挥着执行法律、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的功能。冀教授指出,对如何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一问题,除从立法角度外,还要从司法角度分析。对此,实践中的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李林教授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讲座磅礴大气,立意高远,谦抑随和,充分表现出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高超的专业水准。本次讲座加深了同学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解,深化了同学们对法律体系概念的认识,有利于同学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进程和完善工作的宏观把握,培养了同学们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讲座在同学们热烈而持久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研究生教学基地 陈宇博 王琰 报道

张子才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