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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论坛第二十讲:物权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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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论坛”第二十讲在新会议室举行。孙宪忠研究员以“物权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为题进行了演讲,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孙宪忠研究员首先指出,由于物权法是确认个人、集体和国家财产归属的重要法律,因此物权法的出台被视为中国立法中的一项重大成就,但是作为一部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律,物权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由于物权法涉及的问题很多,孙宪忠研究员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了物权法实施中的问题。

第一,一体承认与平等保护原则。孙宪忠研究员认为,物权法在第三条中确认“一体承认与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重大。但是贯彻这一原则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是因为传统意识形态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三分法,认为国家所有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轻视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其次是当前贫富不均的社会现状,以及近年来涌现的各种思潮的影响。孙宪忠研究员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体承认与平等保护”原则非常重要,社会主义也需要承认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以及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当、合法地位。他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并非物权法上的问题,而是社会保障不完善、分配不均等因素造成的。他认为,我们要认真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同时要坚持改革开放、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

第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孙宪忠研究员指出,鉴于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是物权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至关重要。但是,由于目前物权法涉及的登记机关有很多家,如何统一登记机关还存在很多争议。尽管物权法第10条已经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物权法对统一的登记机关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登记机关的选择问题。目前土地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都颁布了自己的登记规则。多级别登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多部门登记存在的弊端,目前还很难解决,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现还存在很大障碍。

第三,准不动产的登记以及工商登记中的抵押权登记。孙宪忠研究员认为,对于车辆、船舶、飞行器这些大型动产,由于这些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仍然是按照行政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目前还存在如何按照物权法原理予以改造的问题。而且,船舶登记和飞行器登记,不但涉及国内法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国际法的法律问题,比如船籍和飞行器国籍的问题。这些都是在立法和学术研究中应该注意的方面。

第四,“区分原则”的理解和贯彻。孙宪忠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阐释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差异,以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意义。他也指出,债权和物权区分原则目前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已经得到承认,但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

第五,公共财产制度的科学化。孙宪忠研究员以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节点为依据,回顾和阐释了企业在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别享有的不同权力(利)。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我国自1995年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后才逐步明晰了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但是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学界仍存在争议,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还需要完善。

演讲结束后,孙宪忠研究员与听众就物权法实施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交流。

陈甦研究员进行了精彩的评论。陈甦研究员指出,孙宪忠研究员的演讲立足于历史与现实,制度与观念,清晰地阐释了我国物权法制定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他的物权法研究再次有力证明了理论联系实际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他指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虽然物权法颁布并生效了,但是制度从文本到秩序还需要一段过程。立法可能存在疏漏,但是制度一旦实施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这就需要学者能够关注现实,不断研究。陈甦研究员还就听众提出的有关国家所有权、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面临的挑战、农村土地制度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