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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萍:信托受益权的本质:对人权抑或对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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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法学所 “访问学者学术论坛”第三讲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法学所访问学者、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以“信托受益权的本质:对人权抑或对物权”发表演讲,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主持此次学术论坛。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亲临此次讲座。商法、经济法研究室的研究人员以及多位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认真聆听了陈教授的分析与论证。

九点三十分,在梁慧星教授主持下,学术论坛准时开始。梁老师作了简短却又深入的开场白,他认为,信托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表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金融信托业规则与相关法律制度,使得其国金融市场高度发达,资本运行量惊人。而反观我国,如果只是发展装备制造业与产品加工业,忽视金融市场、信托业务的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那么势必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继而他赞扬了陈教授的选题与研究,并鼓励在座人员重视信托制度的学习与研究。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后,陈教授开始了主体内容——信托受益权的本质:对人权抑或对物权。

陈教授认为,信托设立的根本目的是就委托人将财产的收益权移转于受益人,从而使受益人获得针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权利的本质究竟是对物权还是对人权,是信托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受益人权利本质的厘清有助于我国立法将受益人权利纳入至物权法保护的范畴,从而对确立受益人权利更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受益人权利有效行使的方式有着重大的意义。

信托是关于财产的信义关系,是设立此关系之意图的证明结果。作为英美衡平法理的一部分,信托概念是英国法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接着,她从三个板块分别作了详略得当的论述。第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之基础。 “衡平法不允许有侵权行为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因衡平法努力确保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受益人,导致了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产生,这也就是绝对所有权到双重所有权的变革。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承认受益人衡平所有权,并与受托人法律上所有权并列。第二,信托收益权本质之争论。早期观点有对人权与对物权两种。现在,存在混合权利说与自成一类权利说。第三,信托受益人权利本质之定性。物权拥有物性、对世性、追及性、知晓性、优先性、支配性特点。并以此对受益人的权利逐条分析,认定其对物权的性质。

最后,梁慧星教授、孙宪忠教授、陈雪萍教授就信托制度与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与衔接进行了高端论坛,并对与会师生的一些提问做出了解答。

(白隽永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