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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论坛第十八讲:中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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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论坛”第十八讲在会议室举行。李顺德研究员以“中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为题进行了演讲,李明德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演讲开始之前,李明德研究员向听众简要介绍了中国专利法三次修订的不同历史背景。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总共历经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后,我国为了符合“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的谈判要求做出的修订;第二次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TRIPS有关规定对专利法进行的修订,可以说,前两次修订都是被迫修订。第三次修订则是在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后,为了配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我国所做出的主动修订。

在演讲中,李顺德研究员首先回顾了“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也介绍了与专利法修订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修订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专利申请指南”制定和修改的相关细节。接着,李顺德研究员通过对专利法重要条款的梳理,介绍了第三次专利法修订所涉及的五个主要内容:第一,新专利法为授予专利权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专利法强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第二,通过对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等相关条款的解读,他指出,新专利法通过对专利权滥用的限制强化了对公众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三, 通过对专利侵权数额的明确、增加和完善诉前证据保全和禁令的规定、完善专利执法条款的规定,新专利法也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第四,通过提高授予外观设计权的实质性条件、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权的客体范围、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建立外观设计评价报告制度、强化申请要求等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外观设计制度的专利保护;第五,为了有效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通过一系列条款的修改,新专利法简化了涉外专利转让的程序,放宽了涉外代理的规定,并取消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推广应用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演讲结束后,与会专家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针对强制性许可与公共健康的保护、平行进口与国内药品生产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