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论坛第十七讲: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编纂与解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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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3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论坛”第十七讲在会议室举行。刘兆兴研究员以“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编纂与解法典化”为题进行了演讲,徐炳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演讲伊始,刘兆兴研究员首先明确了比较法的对象。他指出,比较法主要是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接着,通过对世界上主要的单一法系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一国内部不同法系并存的国家的法律变迁的资料的广征博引,刘兆兴研究员指出,在当代,两大法系在法典化的过程中呈现出趋于融合的趋势。自近代以来,任何国家的法典编纂和乃至整个立法活动,都离不开对他国法律的借鉴。而且,这种借鉴呈现出深入和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他认为,法律的发展离不开相互借鉴和吸收。但是,这种借鉴、吸收,不能是简单地对他国法典内容的照搬或继受,而应该是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被继受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传统的考察,并根植于继受国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及其法律的相关内容。最后,刘兆兴研究员指出,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变革与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推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在立、改、废的过程中对原“古老”法典进行了重构,并由于法典重构,形成了一种的“微观法律制度”。这相对于原“古老”法典而言,就是一种解法典化的体现。
演讲结束后,与会专家就判例与司法解释、比较法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的危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