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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漫谈经费因素对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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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9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论坛”在法学所民主中心举行。法学所法理研究室冉井富副研究员以“漫谈经费因素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为题进行演讲。

法学界对经费因素对司法改革之影响的讨论由来已久,这种讨论主要集中于法院受制于地方财政导致的司法地方化。在本次论坛中,冉井富副研究员则主要从审判商业化的视角切入,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弊端及其表现形式。

冉井富副研究员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颁布及修改、1993年开始推行的“收支两条线”改革,以及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等几个重要历史事件的回顾和分析出发,分析了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在导致法院审判趋向商业化过程中所起的消极作用。通过对一些专家学者以及自己的调查研究成果的介绍和评析,他指出,审判商业化的结果,损害了法院的威信,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提高了诉讼救济的费用门槛,总之,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鉴于这些弊端,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是实施效果毁誉参半。

第一项措施是自1993年以来全国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然而,从这近20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这项措施还存在两个不足。一个不足是虽然各地在形式上实现了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实质上,在绝大多数地区,地方财政在法院的经费预算上,仍然和诉讼费用的收入变相联系,因此,诉讼费的收入和法院的经费保障挂钩的情形,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第二个不足是一些地方不但对实行" 收支两条线"后法院经费缺口的解决不积极,反而采取各种名目扣收法院的诉讼费,或者给法院下达创收任务。这些类做法一方面弱化了法院经费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审判的逐利动机。

第二项措施是国务院于2006年针对性地出台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实施后,一方面规范了全国的诉讼收费,另一方面也大幅度降低了诉讼收费标准,导致案件数量增加。然而,《办法》实施的消极后果也不容忽视。在当前仍然主要依靠诉讼收费解决审判经费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收费门槛可能使得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的法院经费保障能力受到削弱。另外,规范和降低收费标准之后,可能使得法院对一些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但是收费却很少的民事案件,缺乏办理的积极性。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虽然受到一些地方法院的相应,但是实际中这些法院主要是将前述“无利可图的”的民事案件推给院外机构解决。

冉井富进一步指出,经费因素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并非是只要规范法院的诉讼收费管理就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法院的经费问题实际上牵涉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若要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需要从国家的财税管理体制上着手,包括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的划分,调整地方法院的事权归属,改革法院经费的预算方式,等等。然而,这些改革是复杂而庞大的工程,科学合理的审判经费保障体制的建立,有赖于广大同仁的共同探索,有赖于长期的改革和试错实践。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