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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礼法之争与中国刑法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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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论坛”在会议室举行。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副主任高汉成副研究员以“礼法之争与中国刑法近代化”为题进行演讲。

高汉成以1902年到1911年晚清的法律改革为历史背景,介绍了晚清变法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通过对历史文献以及逸闻趣事的广征博引,他重点介绍了中国刑法近代化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刑律》制定过程中固有的传统礼教与引进的西方法律精神之间的价值冲突。他指出,大清刑律草案以西方近代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基础,试图在宗法伦理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量刑原则三方面对《大清律例》进行重大变革,从而与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直接冲突,引发了绵延的礼法之争。本应是思想界讨论的问题,却出现在了立法实务领域,这既表明了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之剧烈,同时也表明了没有法律思想启蒙为先导的立法的冒进。正如当时许多人提出的,《大清刑律》是一部超越当时历史条件的法律,亦或是不适应中国当时国情的法律,《大清刑律》在清朝颁布后并没有得到实施。也正由于这种“超前性”,使中华民国成立后得以将此部法典原样照搬适用。通过对《大清刑律》制定过程中对中央各部堂官、地方督抚和将军都统的签注(即在奏折中对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的分析和评价,他提出了法律改革过程中法律变革立足于社会现实的重要性。价值观的转换,不能通过法律变革来实现,体现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观念,始终应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他认为,百年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是在法律文本、法律制度层面移植了西方法律的形式,而在实践层面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两者“脱节”“滑轮”却又“共存”的现象,是中国法律迟迟不能实现现代化的主要表现。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状况,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正确处理本土因素和外来因素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协调和融合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是百年来立法者和制度建构者的通病。中国法律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本土化还是国际化这一类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而是如何消解中国传统因素和西方因素在中国法律上述两个层面的这种奇特“对立统一”问题。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