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小
中
大



2009年12月15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论坛"第十三讲在会议室举行。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以"从案例看刑事诉讼法学的现状与发展"为题进行了演讲,熊秋红研究员担任主持人。王敏远研究员主要从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权问题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对于学界和律师界呼吁多年的辩护律师调查权的强化与保障问题,王敏远研究员认为,在现实中,辩护律师确实面临着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从对最近发生的李庄案件、内蒙古赤峰的麻广军案件等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出发,他指出,辩护律师由于代表刑事被告人的利益,易于与国家处于抗辩的地位,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认同感也很低,加之对辩护律师权利保护意识的不足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辩护律师实际上成为了一项具有高风险的职业。有鉴于这一现实,王敏远研究员提出,学界应该转变研究思路,不要再一味强调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以及如何强化辩护律师的调查权,而要从强化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司法控制的角度,强调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作用,以此弥补诉讼过程中律师面临的调查取证难问题所带来的缺憾。他认为,目前的任务不是强化律师的调查权,而是司法如何保障辩护方申请调取证据及传唤证人出庭等权利。因此,如何科学地设计和保障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的研究更有意义。而且,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证据的方式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这样辩护律师面临的风险也会降低。同时,他也认为,要强调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在询问证人时的平等权。
针对现阶段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刑事和解问题,王敏远研究员从佛山黎景全、成都孙伟铭以及南京张明宝醉驾案的介绍和分析出发,提出了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和解实践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他提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与作为一种制度是不同的。作为一种精神,和解可以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并可以在所有刑事案件中予以重视,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则需要作出非常严格和细致的规定,同时不能突破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人人平等"等最基本的刑法原则的界限。
演讲结束后,与会学者与王敏远研究员就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与权利保障问题、刑事和解的依据、刑事和解与刑事正义、社会和谐的关系、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