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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法”的若干问题
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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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7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论坛第九讲在新会议室举行。常纪文研究员就"动物福利法的若干问题"进行演讲,孙宪忠研究员主持会议。

在演讲中,常纪文研究员首先对动物的科学概念和法学定义做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以各国相关动物福利法为例阐释了法律所保护的动物的范围。他指出,为了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即强调机制的实用性和管理的方便性,大多数国家的动物福利法是以动物的实际用途或价值用途为标准做出分类。目前,得到世界上广泛承认的法学意义上的动物分类为实验动物、经济动物、工作动物、宠物动物、野生动物和其他动物等。接着,常纪文研究员又通过对各国动物立法实践的考察,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即法学界存在的"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法权等问题的争论进行了介绍与评价。他指出,从世界主流立法来看,动物不会成为法律的主体或是类主体,即使少数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判例把动物确定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们一般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宗教环境和社会风俗有关,具有个别性,不具有普遍性。基于此,常纪文研究员对"动物权利"的概念提出了批评,并对"动物福利"的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最后,常纪文研究员在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基本情况的考察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他在推动国家"动物保护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主笔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相关研究和起草情况。

在演讲中,常纪文研究员提出,中国要加强动物保护法制的建设,首先应当把中华民族保护动物、怜悯生命的传统美德用法制巩固下来,建立起以反虐待为底线的《动物保护法》。另外,《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必须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既要促进人权的保护,维护人的尊严,也要防止虐待动物。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