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在京举行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讨论会。
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的多位专家,专题研讨了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的经验和技术问题,并结合欧盟等域外的发展实践与经验,提出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适用的相关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主任黄晋副研究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中心执行主任韩伟副教授首先分别介绍了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适用的基本情况以及欧盟国家援助豁免制度的发展经验。
接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江山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善明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副主任王小梅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郝俊淇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孙南翔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任宏达助理研究员以视频连线的方式,结合国内外例外规定适用的具体案例和具体条件、欧盟国家援助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制度、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位阶问题、区域协调发展与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程序设计与动态调整、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与第三方评估、从国际经济法视角看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的逻辑以及对外援助中的公平竞争问题等内容发表了相关意见。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及其例外规定适用的实践与典型案例有必要进一步总结;目前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的内容还过于笼统,可以对标欧盟国家援助豁免规定,对救灾救助等部分情形适用绝对豁免,对扶贫开发等则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分析其竞争影响等,不能简单将其排除在外;例外规定适用中可以针对特定行业如农业与林业以及研发与创新等制定特别规则;避免以例外规定架空公平审查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的相关程序可以参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的程序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来制定;例外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设计要与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相衔接;例外规定要从严把握,应当以基本原则来限制例外的适用;涉及企业补贴的标准要量化和细分、例外环节也要给予层次细分,应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层面的救济和限制,总体上要合目的性、必要性以及要在程序上给予评价等;此外,对外援助等政策的出台也要注意公平竞争审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