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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2022年年会暨“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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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日至4日,中国法律史学会2022年年会暨“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届年会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承办,依托线上交流平台,结合主题报告、圆桌讨论等形式,圆满实现了有序高效、研讨充分的预期效果。

 

 

 

 

年会由“主题发言”、“分会场报告与评议”、“汇报交流与圆桌讨论”三个环节组成,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共收到高质量稿件93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47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在线发言汇报,300余名学界同仁参与论坛直播,聚焦“中国古代法制考辩”“近现代法制变迁”“法律思想的传承与演变”及“法史人才培养与学科展望”等主题,深入探讨了法律史学新的研究成果、理论方法和创新路径,研讨节奏紧凑,气氛热烈。

 

开幕

 

123日上午9时,年会如期开幕。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张中秋教授宣布年会开始。

 

 

 

 

首先进行大会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先生代表研究基地,向与会学者的踊跃参加表达衷心感谢,并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张先生指出,在疫情之下专注学术,尽显法律史学人锲而不舍的治学精神与持之以恒的创新热情,随后带领大家回顾了新时代中华法系建构问题的历史背景与研究特点,鼓励后学通过创新性研究方法,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实法律思想对接融合,构筑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高浣月教授为法律史学前辈、新人们的学术交流热情点赞, 认为年会主题契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双创”方针,提出中国法律史不是象牙塔里的学问,面对信息技术与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法律史研究者们必须提高自身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研究员致辞,认为法律史学者应从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化对法律发展历史规律的认识、推动法史研究促进文化自信自觉等三个方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学习张晋藩先生“书生珍重翰墨事,愿留文字在人间”的研究品格,增强自身的学术责任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朱勇教授精准归纳了各投稿论文在研究方法上“创新与回归并重”的共同特点,认为其中运用西方法学理论建构具有近代形式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创新性研究,与使用古代法律材料恢复古代法律建筑、再现其原初状态的回归性研究交相辉映,体现了多种方法并用,多种目标兼顾的研究趋势,必定会使中国法律史学迎来新一轮的繁荣发展。

 

 

 

致辞完毕后,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学会工作报告,从结合二十大精神开展学会工作、落实主管单位要求与内部管理改革、提供优质学术服务、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工作计划五个方面进行汇报总结,着重介绍了学会在促进口述史研究、推动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律史学科建设、开办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合作发掘红色法制资源等方面的创新特色与工作要点,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张生会长的报告。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环节分为两个单元,每单元由四位资深法律史学者分享其研究成果。

第一单元由复旦大学教授王志强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以“中华法系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及其运行机制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从中国基层自治传统、治理单元与治理共同体构建、多元化的治理规范三方面着手,分析和阐发传统治理习惯,为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历史经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以“如何面对考古文物史料?——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为题发言,指出先秦法律史研究在处理古文字资料时应借鉴考古成果,注重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纪念性”的特殊功能,并思考如何运用考古学提出的新理论等。

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报告了“论近代法科教育的精英化特征——以郑天锡先生为个案的考察”,以法律人才的成长条件为切入点,考证近代国际法学家郑天锡的人物生平,分析法律人的亲缘、学缘、业缘及教缘关系,总结了近代法科教育精英化的特征、影响及其缺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汉成研究员围绕“春秋决狱与法律解释——以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例为中心的考察”进行发言,认为董仲舒以春秋经义决狱是用儒家思想分析案情和解释法律,其“原心论罪”法律推理的思想基础在于儒家“守经”与“权变”的辩证关系,体现出法律解释方法开始从先秦形式解释向汉代实质解释过渡。

 

 

 

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吕丽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做了题为“海外搜遗游未倦,不厌重洋十往还——1970-2000年间日本法制史学者访华纪闻笔下的中国学界”的报告,以丰富的图文史料为基础,考述滋贺秀三、高见泽磨等日本学者在赴华访问、留学等诸多学术活动中所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向与相关学术机构的特点,梳理了法史研究的发展史。

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以“唐律中的‘亦如之’:立法语言的形成、功能与价值之一例”为主题,提出唐代之前经典文献中“亦如之”的表意核心在于“如之”,即不同主体、行为或事件仍然适用之前列举的标准、规则,在提高法典体系化程度、确定相应量刑条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

江苏师范大学南杰·隆英强教授就“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中国法律史学创新发展的道路选择——从统一多民族国家本土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为视角”进行学术探讨,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创新发展的法律史学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本土法学资源为研究对象,是法学的核心基础学科,要引领新文科和新法学综合协同发展,致力于重建新的中华法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讨论了“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与影响——以《大清律例》为中心”,认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与传播重塑了西方对华法律观,形成所谓“法律东方主义”的“主流观念”,启发当代中国文化交流要主动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

 

 

 

 

分会场报告与评议

 

主题发言结束后,研讨会进入专题报告与评议环节,分为三个会场同时进行,每一会场又由两个单元组成。

第一分会场由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林乾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明辉教授报告了“明代‘御史监察’的制度与实践”,认为明代都察院保持了前代御史台的基本组织构造,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并通过弹劾启动监察案件。法律为御史独立监察提供了制度性规范保障,使之充分发挥稽核官员职守、涤清官场风气的功能。中国政法大学包晓悦讲师的报告题目为“唐代的告身副白——以新发现汪华告身为中心”,通过考证,指出两通汪华告身是经过官府勘验的文书副本,具有近似于文书原件的法律效力,并为其家族成员享受各类特权优待提供保证。山东理工大学孙玉荣副教授以“从法律制度看秦汉与唐‘妾’身份的异同”为题报告,认为自先秦至唐代,妾的地位总体呈现出由低贱到有所上升、而后下降的变化轨迹,与社会结构、礼法关系等的变动及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形成密切相关。武汉大学钟盛副教授对“北魏‘窃阶盗官’现象初探”的报告,提出北魏时期考簿、勋簿在制作、上报、核验、保管等运行环节存在制度漏洞,成为“盗官窃阶”泛滥的根本原因,而其与官员政治利益的紧密相连,导致了该现象难以从制度上根除。洛阳师范学院邓长春副教授报告了“论西晋法典的立法语言”,认为在西晋法典条文中,凝练罪名刑罚的概念术语、辅助行文达意的程式用语、便于普遍适用的抽象条文、遵从严密逻辑的条文布局,充分显示出立法语言水准的飞跃发展。青海师范大学谢晓燕博士所作“张家山《二年律令·贼律》之‘亡印’考略”,认为该简所载对官员亡印的处罚与其危害后果相关,简中的“罚金四两”应是在发现亡印时还未产生危害情况下的处罚,并且亡印者还要对其所亡之印进行平价赔偿。

 

 

 

第二单元,中国政法大学谢晶副教授以“缘何列举?——《大清律例》编纂模式及其启示”为题,提出《大清律例》编纂的哲学基础为《易》之“三义”,其中例的“列举”型编纂模式“简易”,并以律、德、礼的稳定传承,即“不易”为保障,能有效应对社会“变易”。汕头大学李守良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清代民族地区多元一体化法律适用刍议——以循化厅为视角”,指出清政府在按照“番例番规”习惯法处断循化厅民族两造纠纷的同时,选择性适用律例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蒙古律例》等民族特别法,体现了多元一体化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山大学岭南文化研究院驻院学者海丹报告了“论清代盐政管理中的地方性变通现象及其背景原因”,以《巴县档案》收录的一起债务纠纷为例,考察了地方官员为维护官盐贸易与税收稳定、避免“私盐”渗透和“盐匪”事件所采取的变通制度处断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李典蓉副教授以“‘律外开恩’下的‘法所难宥’:嘉庆朝闽粤洋盗案定罪问题”为题,提出嘉庆朝“律外开恩”之策使得沿海各省洋盗案的司法审判不能画一,沿海疆臣对重大盗案司法裁量权的扩张使刑部最终的司法审判权受到影响。浙江财经大学王奥运讲师就“清代存留养亲适用条件之发展”进行学术探讨,认为清代存留养亲条文体现了法外施仁的矜恤观念,康雍乾时期依据儒家“父其父,子其子”的对等伦理观念并结合司法实践问题,对该条中“老亲”“独子”的范围做了必要限制。重庆理工大学范小渝讲师报告主题为“清代衙门司法观念的符号表现”,结合符号学与法律史学视角,探究了作为符号系统的清代衙门表达出的秩序、正义等司法观念。

 

 

 

在评议环节,上海师范大学郑显文教授对明辉、包晓悦、孙玉荣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研究明代监察御史时不妨增加不同朝代御史制度的变化等新视角、对“唐代告身制度出现于魏晋”的论述进行补充考证、重视“唐代妾的来源较汉代为狭”对相关立法的影响等观点。南开大学冯学伟副教授对钟盛、邓长春、谢晓燕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唐代在制度根源上是否已经解决“窃阶盗官”问题、魏晋时“其”等法律虚词的含义如何正确阐释、《二年律令·贼律》条文中的“评”字是何含义等疑问并与之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副教授对谢晶、李守良、海丹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应谨慎使用《大清律例》的例来讨论“列举式”立法的利弊、着重论述循化厅司法实践的独特性、改进案例论述方式等建议。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副教授对李典蓉、王奥运、范小渝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零散的洋盗”案未能契合于题目的表达、“存留养亲”某一个例的援引能否充分证明整体性结论、清代衙门的符号是否只表达出积极的司法意义等问题。

 

 

 

第二分会场由北京师范大学柴荣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崔林林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山西省委党校刘盈辛讲师报告了“古代典型法例的法理想象”,认为传统法秉承“法深无善治”的理念,遵循底线性设计原则进行开放性制度建设,不过度追求宏大抽象的理论体系构建或将其严格对应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由此生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品格。河南大学乔飞教授以“试论儒家法思想中的‘四种权利’”为题,将儒家法思想的权利分为“生存性”“发展性”“道德性”“灵性”四大类并分别阐述其内涵,认为该“四种权利”都是“天赋权利”。中共甘肃省委党校韩树伟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敦煌法学形成的区位优势与研究现状”,他简要介绍了敦煌法学的学科地位、地域范围、研究对象,指出敦煌法学蕴含着丰富的规范制度、精密的立法技术、成熟的思想体系,加强研究队伍建设迫在眉睫。西安交通大学杜军强副教授以“司法妥当与司法稳定视角下的儒家价值:从春秋决狱到情理司法”为题,论述了儒家价值法典化前后在司法论证中的地位、适用及方法,总结和反思儒家价值参与司法论证的模式与影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贾洪琳报告题目为“传统民事调解的人际信任及其现代转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人际信任依托于人情与“礼”,为化解基层纷争奠定基础。重塑信任关系,构建社区信任体系等有利于推动传统人际信任在现代调解中的有效转化。浙江大学博士后栾兆星报告了“返本开新:康有为儒学普遍主义下的人权观”,探讨康有为对儒学普遍主义的重构过程,认为他将人权融于儒学之中,其人权观仍植根于儒学内在发展脉络,具有异于西方人权观和梁启超权利说的特色。

 

 

 

第二单元,贵州师范大学程泽时教授的报告以“法无真诠抑或法不治权:民国二年许世英改组京外法院之合法性论争”为题,提出该论争的本质是司法行政权力中央化与地方化的博弈,并非因为“法无真诠”,而在于“法不治权”。西北工业大学韩伟副教授的“苏区司法案例研究的史源、方法与价值意蕴”报告,指出苏区司法裁判类史料广泛留存于《裁判汇刊》等历史文献中,其研究需要引入史源学方法,这些案例反映出的求真、平等与公正,构成了人民司法传统的历史渊源。南京大学博士生张亦斌的题目为“传统防疫法规到近代防疫法规的历史转向——以清末东北鼠疫为切入视角”,探讨了社会防疫从消极“避疫”走向自发“抗疫”的过程,认为清末从近代医学视角出发制定的法律规章为中国防疫现代化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佘文博博士以“转型与解体:中华法系近代处境问题的百年检视”为题,分析了中国大陆法律史学界对中华法系近代处境的认知由转型变为解体的过程,并探究其中研究范式的转变。江苏大学李永卉副教授关于“建构与边缘:近代中国古籍保护立法研究”的报告,指出古籍图书在近代文物保护立法中处于逐渐边缘化的地位,并从国际、国内相关法制建构的双重视角出发分析其成因。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李巧玲的报告以“水法、水政及水权: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的转型与继承”为主题,讨论了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的近代化过程,认为其在学习西方先进水利法制思想的同时,也保留了传统水利社会的一些内容。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姜晓敏教授对刘盈辛、乔飞、韩树伟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法深无善治”的理念并不适用于全部类型的现代法律、儒家法思想的“四项权利”是否真正符合“权利”概念、缺少对敦煌法学各类研究现状的总结等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武夫波副教授对杜军强、贾洪琳、栾兆星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将春秋决狱与情理法分别充分论述、从论证层面将中国古代思想与人际信任关系有效勾连的建议,并提出了“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否必然与“爱”相关联的疑问。北京师范大学夏扬教授对程泽时、韩伟、张亦斌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法无真诠”、“法不治权”与“合法性”中的“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的论述、“史源”并不等同于“史源学”、对清末防疫法规“转型”的论述不足等问题。南京审计大学李相森副教授对佘文博、李永卉、李巧玲的报告加以点评,提出中华法系的实际变化与学界对中华法系的认知转变存在差别、缺乏古籍保护立法与其被边缘化的因果关系不明朗、“水法、水政及水权”的论述范围过于宏大等问题。

 

 

 

第三分会场由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李雪梅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中国政法大学郭瑞卿副教授的报告以“清代女性因戏谑、秽语亵狎而羞忿自尽的法律分析”为主题,探讨清代戏谑、秽语亵狎致妇女羞忿自杀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分析了性别对立下相关立法的缺陷。清华大学姬元贞博士的报告主题为“腹、边立法:‘蒙人卖妇、子’案中清代归化城人口买卖的罪与罚”,通过对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一则“布木伯尔等拐卖人口”案的考察,探究清归化城地区买卖人口的法律问题及其腹、边立法的态度。河海大学潘萍副教授“宋代女户探微”的报告提出,宋代女户一直呈现着规范上优待与事实上弊病从生的情态,在行政执行中,优待女户的规范未能切实落实,为明朝女户性质的变化奠定了基础。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朱仕金讲师的报告“清代基层词讼调处及其借鉴研究——以巴县档案为基本素材”指出,约邻众证是清代基层词讼调处的本质属性,可以为当代人民调解模式的改革提供历史经验。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刘舟祺的报告为“论清末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的形成与构成”,他探究了清末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司法行政监督权的方式,认为官制改革中“审判权及其监督权”的二元格局对近代司法体制影响深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陈仁鹏以“表达与实践:清代田赋征收制度的嬗变及困境”为题,讨论了影响田赋征收模式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权威象征与实际权力的交互作用,并从理性主义视角检视征收困境形成的根源。

 

 

 

第二单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家骏讲师(同时代表陈新宇教授等)的报告主题为“一期一书一会:法史学经典著作研读的教与研”,介绍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研究生课程采用的“一期一书一会”的经典著作研读模式,分享了法律史学科教学经验。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朱超然(同时代表夏新华教授)以“新文科视域下法治文化学科的内涵逻辑、现实困境与建构路径”为题目,探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治文化学科的困境,提出加快术语谱系、学术团队、实践教学等路径建设的应对之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杨晓辉教授报告了“新文科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教学——基于应用型大学法律史教学实践的思考”,讨论了新文科人才培养目标与新文科建设对法律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具体要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冯曙霞教授以“《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教学方法探讨”为题,梳理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十五种教学方法,认为应从教学理念、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多元化的法制史课堂教学改革。江苏大学唐华彭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建设新司法: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功能解析”,指出该会议具有为新司法建设提供思想保障、改善新司法建设中的央地信息格局、促进司法政策实施等重要功能。六盘水师范学院杨晋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古代的共同体智慧——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考察”的报告,强调德、礼、政、法维系了中国古代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并促进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形成。

 

 

 

在评议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副研究员对朱仕金、刘舟祺、陈仁鹏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不可忽视调处在实践中的弊端、需要回溯官制改革之前各衙门之间的监督传统、认识到清代田赋征收制度存在时代局限的必然性等建议。北京科技大学杨扬讲师对郭瑞卿、姬元贞、潘萍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加强论述清代妇女羞忿自尽与戏谑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核对蒙文档案翻译的正确性等建议。浙江工商大学崔兰琴教授对翟家骏、朱超然、杨晓辉的报告进行评议,认为三篇文章在法律史学科教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方面极具启发性与参考价值。陕西理工大学胡瀚讲师对第二单元的六篇文章进行了集中点评,提出能否从教学经验中提取理论模型、新文科建设是政策导向还是市场导向、法律史教学如何培养史学思维、能否阐释出十五种教学方法的底层逻辑、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是否具有强化中央权威的功能、共同体是否是一种历史事实等问题并与其商榷。

 

 

 

汇报交流与圆桌讨论

 

124日上午9时,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主持进行年会的汇报总结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黄海对第一分会场的研讨情况进行汇报,指出12位报告人的题目涵盖了自秦汉至明清等中国古代各个时段,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良好势头。第一单元的各项报告成果集中体现出法律史研究对于出土文献的使用更加普遍,对传世文献的探研更加深入,第二单元的报告以清代研究为中心,主题更显多元。各单元评议人进行了非常专业和细致的点评,报告人也作了简要回应。

西北政法大学杨静讲师负责汇报第二分会场的研讨情况,她简要总结了12份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4位点评人的修改建议,认为以上研讨体现了当前法律史学研究将细致的个案视角与“以制度论制度”的宏观视角相结合,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实现了瞿同祖先生所提倡的“动静结合” ,回应了本次年会“创新发展”的主题。

中国政法大学罗冠男副教授就第三分会场的研讨情况作了汇报,她从研究主题、研究方法、观点创新、现实关照等方面进行总结,认为本分会场的研究主题相对集中,第一单元关注清代法制,第二单元关注法律史学科教学。各报告人都坚持了法史学科从史料出发的研究进路,提出了一定的创新观点或方法,体现了对当代法制现实的关照,表现出科研与教学并重的研究态度。

 

 

 

随后,在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与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晓枫教授的主持下,15位与会专家围绕“法律史人才培养与学科创新发展”的主题,聚焦法律史学科学制建设、本硕博三层次科目设置与人才培养、教学法、马工程教材、革命根据地法律史教学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圆桌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教授提出,法律史学科的创新发展应该从信息化、数据库和数据人三个方面着手,对于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学,要专门安排课时、开设选修课以及编辑红色法制读本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作了题为“人才培养贵贯通,学科创新尚新知”的发言,指出法律史人才培养需要重视实证、深挖材料、注重理论方法,认为寻求古今法律文明背后的文化原理是法律史学科创新的有效途径。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教授认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创新因史料等的固化而受到限制,可以尝试在研究方法上与部门法、法理学相联系,探索合作开课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张中秋教授指出当前法律史博士培养质量下滑,应当要求博士论文在学术和思想上有所创新。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认为法律史教学创新主要体现在硕士博士的课程创新,应培养其分析史料的能力,例如以法律社会史等方法解读史料。厦门大学周东平教授认为对法律史人才的培养应重视其整体历史观的塑造、对基础史料的研读能力,以及鼓励其挑战常识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李雪梅教授提出法律史学科创新发展应当关注冷门绝学、古籍整理与研究等领域,培养交叉学科人才。上海师范大学郑显文教授认为法律史研究创新需要重视对典籍的精读与深思、思考中国法律史各个时代的特殊性与融贯性、注重研究的“法性”。清华大学聂鑫教授分析了法史学术发表的困境与学科危机。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介绍了本校法律文献研读班培养人才的重要功能,建议从低年级选拔适合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者。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副教授认为法律史研究应该结合通代与断代的视角、重视与历史学和法学理论的交流、在亲身实践中总结摆脱法史学科困境的方法,不必人云亦云,陷入焦虑。中国政法大学赵晶教授提出了如何选择合适的博士生、导师在博士培养中的作用如何体现等困惑,与参会学者探讨。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副教授认为法律史人才培养分为两种,短线培养重在激发兴趣,长线培养强调巩固基础,师生应当在教育活动中共同成长。在自由发言环节,与会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针对性探讨。

 

 

 

闭幕

 

124日中午,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高汉成主持年会闭幕式,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进行大会总结,认为从形式上看,本届年会全部采取线上研讨的方式,信息技术的介入拓宽了交流平台,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年会的学术性贯穿始终,为每一名报告者和评议者提供了充分表达个人观点的研讨时间。分会场报告环节倾向于为中青年学者提供发言机会,而新增加的圆桌会议环节则邀请资深学者针对学科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实现了点、面结合。此外,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学会长远发展的基础。从功能上看,本届年会为学术新观点的发表提供了优质平台,起到了凝聚人心、团结学术群体的作用,并自觉承担起培养学术新人的重要职责,为下一届年会指明方向。从议题来看,本届年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研究,即积极回应国家对法律史学科的期待、法律史学的史料问题、法律史学的方法问题、回应世界法律史学界对国内研究情况的关注,以及法律史教学与人才培养,基本代表了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现状。侯欣一教授还结合个人感悟,提出了重视历史记忆、探究制度中的人、发掘历史背后的真实等观点,并代表与会者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的辛勤付出致以衷心感谢。

最后,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回顾了中国法律史年会的办会历史,介绍了下届年会的承办事项,并就选题问题向学界同仁征求意见,真诚欢迎大家莅临参加。至此,中国法律史学会2022年年会圆满闭幕。

 

 

 

本届年会各项议程循序开展,报告厚重精彩,评议专业精深,讨论热烈开放,体现了一流的学术水平,是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承办的一次学术盛会,对于提高法律史学研究水平、增进法律史学科交流和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