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论证会”成功举行。本次论证会是继2020年3月29日论证会之后的第二次,同样以腾讯会议方式进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规部、招商集团运输事业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安杰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论证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致开幕辞,对与会的各位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他指出,在立法活动中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各方专家建议,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体现。他表示,《仲裁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竞争性和开放性,希望各领域专家积极建言献策,贡献智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毛晓飞在开幕致辞中表达了对与会领导和专家的感谢,她还介绍了调查问卷的进展情况和调查对象的产生方式。她表示,仲裁专家通过专家推选专家的“滚雪球方式”产生,以避免调查机构自身对专家遴选的影响,保持客观性与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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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主持会议。他代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对参与会议的领导和专家表示了感谢。他指出,此次会议主要针对问卷问题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增改或删减等问卷内容本身进行审定,希望专家围绕这一宗旨展开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教授就仲裁法的修改力度谈了个人看法,例如仲裁机构区域化的设置、仲裁司法监督模式单轨制、临时仲裁制度的确立等问题是否可以明确。她表示,在合并仲裁、自裁管辖权和仲裁保全的问题上,应该赋予更多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此类事项的决定权,要在修法过程中推进仲裁的独立性,减少司法对仲裁的干预,在推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更好的发挥仲裁的作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峥在发言中对问卷的总体设计和进度表示了肯定。他提出,现行《仲裁法》仍是非常先进的一部法律,问卷设计要明确本次修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的内容,然后再展开具体细节问题的列举。他指出,仲裁要去行政化、司法化,要把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说清楚、讲明白,仲裁的归仲裁,诉讼的归诉讼。要使广大受众对二者的区别比较容易分辨。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在发言中提出五点看法。首先,他建议,仲裁法应当开宗明义地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给仲裁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其次,仲裁法应纳入仲裁地的概念,仲裁地是讨论仲裁领域诸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韩国、瑞典等国在修改仲裁法时也都很重视这个条款;第三,仲裁法应增加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并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有助于仲裁效率的提升;第四,建议将外国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仲裁活动相关问题纳入问卷;最后,他表示,是否将投资仲裁纳入仲裁法规制,需要进一步论证和研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副秘书长李虎从总体上肯定了问卷的合理性。他建议,要将中国境内进行的所有仲裁活动均纳入仲裁法规范调整范围,在仲裁员资格规定中应确立独立与公正的实质要件,而非形式要件。对于电子送达、区块链技术、网络自动生成裁决等相关问题可适当合并,对于此类科技赋能的仲裁形式应保持慎重。此外,他还特别指出,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投资仲裁的规范非常重要,值得在立法中作进一步思考。
外交学院卢松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中国仲裁法的修改既要接轨国际,也要扎根国内,应该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以中国特色作为补充;其次,在问卷中应理清法律问题和仲裁规则问题。他强调,仲裁法是特定的程序法,原则上不适用于相关法域之外的地方,此外,还应该考虑对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豁免,使其不因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恶意行为或不法行为。
廊坊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程文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她结合实际,认为要明确仲裁的范围,特别是明确与诉讼、行政争议的界定以对仲裁范围作扩大解释,她指出,应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管理上的自治权,例如仲裁机构委员会的章程和人员组成、换届等事项,此类问题在问卷设计中需要进行考虑。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规部部长王双兴在发言中提出,要从有利于仲裁行业的发展角度、有利于仲裁领域秩序规范、有利于仲裁质量的提高和国际化进程等方面对问卷进行完善。他认为,在实践中,仲裁范围的扩大非常有必要,同时,在指定仲裁员时应设立原则性条件,在裁决具体案件时,还应当注重关联行业的专业性把握。他指出,法院应当设立负面清单,明确不能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规定。
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副部长/外运长航总法律顾问杨运涛从总体上肯定了问卷内容的全面性。他从企业实践的角度,认为仲裁要去行政化,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仲裁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公平公正节省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争议。他指出,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背景下,应加强仲裁涉外管辖,以便更好地服务和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会议还围绕仲裁机构性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分别谈了个人想法,在充分研讨论证之后,陈甦所长、陈建副秘书长、毛晓飞副秘书长再次对专家积极地参与和热诚地建议表达了感谢,会议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