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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2018年第四次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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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成功举办本年度第四次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教授主持。来自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富尔德律师事务所、纽约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和法学所等机构的竞争法学者共计3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纽约大学的Eleanor Fox教授和香港大学Thomas K. Cheng副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的演讲。来自纽约大学的Eleanor Fox教授首先对当代科技市场中所涉及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讨论。Fox教授指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对反垄断法的机制和实践提出新的挑战;与传统垄断企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巨头企业具有提供低价格服务的特点;美国和德国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和管制方法。随后,Fox教授提出“法律保护权利和财产”这一理论在反垄断法领域的影响;谷歌、亚马逊和Facebook等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象也包括其竞争对手;这些大企业有利用平台收集数据的优势;德国方面考虑将这种数据的使用方式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美国和欧盟也有部分学者提出通过拆分大企业的方法来进行管制。最后,Fox教授抛出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即这些互联网大企业是否有权垄断本平台所获取的数据还是仅仅作为Gatekeeper有义务与其他经营者分享。

香港大学的Thomas K. Cheng副教授随后就“从消费者行为角度来分析固定转售价格”作了发言。Cheng教授从消费者行为角度入手,分析了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学原因,对单一品牌与多品牌的零售商、综合零售服务和针对产品的特定零售服务进行了比较;对跨品牌首选模型、跨零售商首选模型以及冲动消费模型展开详细阐释和探讨,并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跨零售商首选模型中没有搭便车的问题;在冲动消费模型下搭便车的空间也很小。

在互动环节,与会者就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反垄断管制中隐私保护问题提出疑问。Fox教授表示,美国针对此类问题更侧重“轻管制”的方法进行规制,在数据收集和处理方面,更关注“平台”类公司在对自己有利的策略中是否造成了对其他公司的歧视。与会嘉宾还就Gatekeeper概念、高通、优步、腾讯、OECD框架下大数据等问题与两位教授做了交流。

整个研讨内容丰富,气氛活跃。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撰稿人:刘经川、张宝奇、高子茜、丰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