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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成功举办本年度第一次竞争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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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成功举办本年度第一次竞争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大学Deborah Healey教授,作了题为“转售价格维持(RPM)的反垄断规制”的精彩讲座。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法学所、研究生院、普华永道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研究员主持,竞争法中心副主任黄晋副研究员、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金善明副研究员、普华永道律师事务所薛颖律师等与Healey教授展开了友好交流。

在主旨发言中,Deborah Healey教授对RPM进行了解释,并且从价格的重要性、RPM的损害后果、市场参与者对其行为合法性的认知程度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Healey教授解释了供应商参与转售价格维持的原因,分析了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关于规制RPM的学术观点。其次,她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中国关于RPM反垄断法规制的立场做了逐一解读。传统上,美国将RPM列为绝对禁止的行为。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eegin案的判决中,推翻了RPM适用本身违法这一先例,改而适用合理原则,但这一改革遭到Breyer法官的质疑。Breyer法官就实践中的搭便车问题和其他认可RPM的正当理由真正发生的概率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欧盟对RPM一直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根据欧盟的《纵向协议指南》,如果一项协议含有核心限制,它可被推定违反条约第101条(1)款,并且由此被推定不大可能满足第101条(3)款的条件,从而不能适用集体豁免条例。澳大利亚的《竞争与消费者法》RPM做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处罚力度很高,但是目前这方面的案例较少。这部法律基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作出了修改,但是没有大的修改。2014年的哈珀竞争政策审查(Harper Review)建议RPM保留当前的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执法机关ACCC申请豁免。澳大利亚政府在回复豁免申请时指出,RPM可通过激励零售商向其员工和培训投资的方式使消费者从中获益,但是提交豁免申请的理由应当是由此获得的社会公共利益超过对申请人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且ACCC有权在14天内随时撤销它所做出的豁免决定,其前提条件是ACCC应当说明RPM对公共利益的好处没有超过反竞争的损害。Healey教授结合中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及相关案例提出自己关于中国规制RPM的看法。Healey教授指出,美国Leegin案中经济理论不完全令人信服,Breyer法官在该案的观点更具有实际价值。

在点评环节,王晓晔研究员高度评价了Deborah Healey教授此次讲座的意义,她结合讲座内容和我国相关案例指出,RPM推动了产品价格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市场经济效率,破坏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我们反垄断法对RPM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这部法律还赋予被告抗辩的权利,即如果RPM行为具有合理性,它可以得到豁免。在提问环节,与会者就图书领域、保险领域的RPM行为以及2017年澳大利亚反垄断法修改中的一揽子豁免问题,与Healey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会者一致认为,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均是基于自身情况发展一套处理转售价格维持的执法模式。我国立法者可借鉴它们成熟的经验,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路径。本次讲座在与会者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文:李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