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举办
“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研讨会
字号: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研讨会12月10日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和媒体的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并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积极研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敏远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高贵君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陈国庆厅长、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韩秀桃主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黄永维教授在开幕式致辞并做主旨发言。大家一致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历史进步,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影响深远、成效显著。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恪守职责、履行对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秉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努力把好死刑复核的质量关,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裁判质量,防止错杀冤杀、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数量,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实践,也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和理念发生重大变革。随着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作为典型样态的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全面呈现在最高司法机关面前,使最高法院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我国刑事案件办案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办案的理念、质量以及公诉、辩护等各方面的情况,全面认识各级审判机关审理死刑案件的情况,并着力改善这种状况,促进了刑事司法状况的整体改善。

十年来死刑程序不断完善,一是落实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制度,死刑复核案件一律要提讯被告人;二是建立了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律师可以到最高法院反映意见和阅卷;三是加强检察监督,对于不核准的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四是建立和完善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五是规范死刑执行程序,包括死刑犯家属要求会见的一律满足,禁止游街示众,推广注射死刑等。

十年来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冤假错案防范制度相继出台,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认可,推动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使当前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相比十年前有相当大的提升,案件质量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十年来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实践积累了经验,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如何进一步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接受法律监督、公民监督,充分发挥其预防错杀、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功能,从而为推进我国法治事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回顾与经验总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三个主题分别进行了研讨。

第一单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回顾与经验总结”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主持下,来自政法机关、院校、律师界的原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梁欣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萍检察官(正厅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兼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刘广三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钱列阳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吴立伟律师等八位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及其效果做了全面回顾,对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经验进行了精到总结。樊崇义教授在精彩点评中提到四条经验:一是把好证据关,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命案一定要由客观证据锁定,否则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是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和立场,不受舆论和外界影响;三是可杀可不杀的要反复权衡,注重不可杀的思维;四是要听取律师的意见。

第二单元“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院长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主持,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左卫民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协刑委会主任陆咏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志勇律师等八位代表分别做主题发言。他们在发言中指出,死刑核准权收回不仅统一了法律适用、减少了死刑数量,更是促进了社会死刑观念的转变,并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取得巨大进步。期待进一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强制辩护的规定,建立普遍的法律援助机制,让律师更加便利会见被告人、阅卷、联系并面见法官、充分的表达辩护意见,在裁定书中反映律师辩护情况,例如记载辩护人身份、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等。宋英辉教授对发言代表的观点一一进行了精到评点和简要总结。

第三单元“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由王敏远教授、国家安全部政策法规局张青副局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张相军副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教授、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许小平主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律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研究员等十位代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在司法改革全面铺开背景之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基础上,各位代表就死刑复核理念更新、死刑政策的标准化、诉讼改造如有限开庭审理或者听证、强制辩护、完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准入、律师培训、远程讯问、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提供、检察监督、被害人权益保护、死刑复核审判权性质及其权力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提出对死刑程序发展的展望。

王敏远教授在点评中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要从死刑是一种必须受到越来越严格限制的恶、要尽可能减少死刑的战略高度出发,要从死刑人数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反比的历史高度出发,要从全方位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广度和深度出发,建构辩护律师全面参与、完善程序法和实体法,要从顺应潮流出发,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短期目标、阶段性目标,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懈努力,不断推动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栾少湖律师主持闭幕式,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教授在闭幕式做总结发言。他在总结中指出与会代表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大意义达成高度共识,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生命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这进一步体现出整个社会的观念朝着尊重生命的方向转变、朝着文明的方向迈进。他指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形式、核准标准、诉讼结构、律师介入、证据标准、被害人权利保障、媒体舆论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只要一天不废除死刑,只要死刑存在一天,死刑复核程序就需要不断完善。

(撰稿人: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