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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钢副研究员解读毒品犯罪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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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禁毒工作为题材的影视剧《冰雨火》正在热映,该剧讲述了孤胆英雄吴振峰和禁毒警察陈宇兄弟二人携手打入贩毒集团内部,将毒贩一网打尽的故事。影片剧情一波三折,扣人心弦,生动刻画出禁毒工作者为打击毒品犯罪恪尽职守的光辉形象。随着该剧的热播,观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高。

近五年来,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稳中有进、整体向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新发现吸毒人员数量、现有吸毒人员数量均实现下降,但受全球毒品持续泛滥的影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吸毒人群呈现年轻化态势,且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危险性大等特点,不易被公众发现,毒品犯罪的威胁仍潜藏在我们身边。

法律中毒品的定义是什么?吸毒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构成毒品犯罪的行为有哪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毒品是否构成犯罪?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专访,就常见的毒品类型、吸毒的法律后果、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等内容做了详尽解答。

认识“毒品”

记者:法律中对毒品的定义是什么?

张志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概括地说,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种大的类型,但并非只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会被认定为毒品。

禁毒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是不是毒品还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用途来判定。

这是因为这两类药品具有双重性,使用得当,可以舒缓病痛,治疗疾病;使用不当或滥用,则会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对这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以及原植物的种植,都作了严格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用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目的而制造、运输、贩卖、走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这类药品就属于毒品。

此外,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也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记者:近年来“新型毒品”开始流行,法律对“新型毒品”是否有相关定义?这些“新型毒品”都有哪些常见的形式?其特点和危害是什么?

张志钢:“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的,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

不过新型毒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日常交易中新型毒品类型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比如,含芬太尼类、卡西酮类、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巧克力”“毒糖果”,含苯乙胺类、色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零号胶囊”。还包括实务部门办案中涉及的“死藤水(含二甲基色胺成分)”“开心水(含冰毒等成分)”“开心粉”“上头电子烟”“聪明药”等。

这些新型毒品迷惑性强,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尤其可以迎合人们的好奇心,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同时,新型毒品也比传统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更强,不易戒除,即使戒除复吸率也更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毒品麻醉的功效,进行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活动;还有的人吸食毒品后自控力下降,出现幻觉,实施毒驾、伤害,甚至杀人犯罪,危害性极大。

吸毒违法,亦可衍生犯罪

记者:吸毒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罚?

张志钢:吸食毒品尽管没有危害他人利益,但仍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吸毒者,禁毒法还规定了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社区戒毒是在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由当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期三年。而强制隔离戒毒主要针对一些吸毒成瘾严重、拒绝社区戒毒或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所里进行,为期两年,必要时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记者:吸毒者在何种情形下会涉嫌犯罪?

张志钢:吸食毒品者本身会持有毒品,与此关联的行为就会衍生出犯罪。比如,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吸食者不仅喜欢自己吸食,还与“志同道合者”共享,甚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记者:毒品犯罪都会涉及哪些具体罪名?这些罪名的认定标准分别是什么?如何量刑?

张志钢:除了上面提到的几个罪名外,实务中最常见的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具备上述行为方式之一即构成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量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要求数额,也就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上,可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判处相应的刑罚,本罪法定刑的设置存在多个刑档,依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他涉毒罪名还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记者:现实生活中,个别商家有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罂粟属于哪种类型的毒品?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张志钢:一些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经销户使用、贩卖罂粟壳(粉)调味料事件,曾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虽然罂粟壳中的吗啡类生物碱含量远不及鸦片,但是如果长期食用、积少成多,会让人产生依赖造成瘾癖,轻则营养不良,重则损害人体器官。因此,罂粟壳被纳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12月24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小餐馆、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麻辣香锅店、凉皮店、面皮店、小吃店等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检,凡发现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

从刑法角度看,罂粟壳(粉)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商家持有大量的罂粟壳(粉),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知情”下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

记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涉嫌犯罪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张志钢:毒品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的对象是毒品。这意味着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在不知道运输物品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

比如在机场准备登机时,陌生人偷偷将毒品塞入“我”的背包中,下飞机后又偷偷取出。在这种情形中,“我”根本不知道毒品的存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毒品,实际上“我”是被陌生人利用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下,利用“我”运输毒品的行为人构成间接正犯,而作为工具的“我”不构成犯罪。

还有一种情形,“我”受他人委托运输物品,并收取一定报酬,但委托人未告知“我”运输物品是毒品。在这种情形中,“我”虽然认识到需要运输的“物品”存在,但欠缺对运输对象——毒品的明知,不能认定“我”成立运输毒品罪,即使有部分报酬,一般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但是,如果“我”根据运费价格、运输路线、超过正常的报酬或者委托者的其他信息,预感其运输的物品不同寻常,或者根据经验推断出运输的物品是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那么“我”就涉嫌运输毒品罪。

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行为人供认其知道运输对象是毒品,就属于“知道”;如果行为人不供认其知道运输对象是毒品,但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对毒品的认识、获取的报酬数额、运输线路、逃避检查等情况认定其知道是毒品的,属于“应当知道”。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记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误触毒品?遇到毒品犯罪行为该怎么做?

张志钢:首先有意识学习了解毒品的危害、种类。其次不要轻信他人的推荐,比如宣传所谓“减肥瘦身”“提神”等,收起对毒品的好奇心,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食物饮料,尤其是已打开包装的和“三无”产品。

遇到毒品犯罪时,首先应当保护自己不被犯罪分子发现。如有可能,及时向当地禁毒部门或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9月5日,记者李卓谦,见习记者张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