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李菊丹副研究员谈种子法施行:依法建立互惠的利益分享机制
字号:

 

粮安天下,种铸基石。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正式施行。新修改的种子法将通过建立制度保障,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接受《知识产权部》记者采访,围绕我国育种企业如何强化育种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种业产业如何迈上产业升级与竞争力提升的新征程,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育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建言献策。

“新修改的种子法立足于我国种业发展实际需求,大大提升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水平,对我国种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育种产业和育种企业来说,新修改的种子法的施行也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表示。在李菊丹看来,首先,新种子法从整体上为种业企业投入育种创新研发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助力种业创新强者更强,推动中小育种企业专业化发展,尽可能消灭假冒伪劣种业企业的生存空间,种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

其次,李菊丹认为,种子法施行后,我国育种产业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链条,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推动形成育种、种子生产和销售、种植服务、农业化肥、农产品销售集成发展。种业龙头企业在重视对育种原始创新的投入同时,要强化对品种种植、销售和农产品消费领域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反馈回育种创新端,以应对气候变化、病虫灾害和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形成农化一体的农业集团。

此外,在李菊丹看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服务公司也会应运而生,诸如共享型的分子育种平台、种业数据分析、种植服务公司、特色农产品销售平台以及品种权管理和维权专业公司,将会普遍存在。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积极建设育种材料存证与惠益分享平台,探索育种材料惠益分享机制,专门为育种公司、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提供存证和权益专业服务。

李菊丹表示,对于育种企业和育种行业从业者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主要依靠“搭便车式育种”或者“修饰性育种”的创新成果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企业必须致力于原始育种创新,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种业竞争中存活和发展。当然,某些育种企业也可以改良创新为育种的主攻方向,前提是与原始品种成果所有人之间建立互惠的利益分享机制。育种企业和育种从业者要比以往更加重视自己的育种材料和育种谱系管理,如涉及使用特定育种材料应提前协商处理,避免未来陷入不必要的纠纷。简而言之,只有尊重和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种业企业才能牢牢把握市场竞争优势。

 

受访者: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知识产权报》202232日,记者李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