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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等专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 为预期执业行为后果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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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才要承担责任,鼓励专业中介机构等有效地勤勉尽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保荐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审慎核查与合理信赖规则,厘清了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规定》对一直以来争议极大的“中介责任”的厘清具有重大意义,为各中介机构充分预期执业行为的要求和后果,确立起了较为明确的预期和红线;对于今后更加妥善、有效解决中介机构责任边界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专家认为“合理信赖”是相对比较公平、合理的注意义务区分方式,有利于不同主体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有专业人士认为,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规定》目前只能大体确定一个原则和方向,不排除将来会遇到更为细节性的问题。但在大的方向保持正确的前提下,这些小的争议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不断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标准的细节得以改进,最终实现比较好的尊重市场和敬畏规则的良好平衡。

新规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强调有‘过错’才要承担责任,鼓励专业中介机构等有效地勤勉尽责是《规定》的一大亮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

汤欣表示,《规定》明确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一定程度上肯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合理信赖。

“《规定》为各中介机构充分预期执业行为的要求和后果,确立起了较为明确的预期和红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认为。

郑彧指出,《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规定提到“连带责任”,其逻辑前提即“过错推定”,本次《规定》即确立了“过错”的认定标准,科学地划分出中介机构在共谋、故意(包括放任)和重大过失情形下构成“过错”,并且中介机构必须充分举证证明“并不存在”这些过错的行为,才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分别就承销保荐、证券服务和会计师的免责划定了无过错的标准。

北京大学教授郭雳表示,《规定》第18条、第23条明确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与追偿的方式及请求权基础,并回应了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的常见免责做法,即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先签订合同,约定需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洁指出,《规定》第13条确认了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故意”是指中介机构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另一种是“过失”,即中介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虚假陈述的形成或发布存在过错。

123日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规定》切中要害,通过利益平衡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围追堵截”,综合整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定》持续强调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责任,防止中介机构为“赚钱“而忽略职业规则,进而成为信息披露人的“信用证”。

“合理信赖”有利于在专业范围各负其责

《规定》提出“合理信赖”的概念,该如何理解?此间是否仍存模糊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强调保荐承销机构负有对信息披露文件审慎核查验证的义务,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在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的基础上,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职业怀疑,可以主张“合理信赖”。同时,对于证券服务机构,《规定》也明确其在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的基础上排除了职业怀疑的,可以主张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

郑彧认为,“合理信赖”本质上也是一种原则化的标准,也会存在一些争议的可能,但是至少它可以通过引入一种第三方的评价,比如专家证人或者陪审制度,对被告在信赖他人主体的观点或者意见的“注意”程度进行判断,还是一个相对比较公平、合理的注意义务区分方式,也有利于不同主体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合理信赖’一词本身就是由‘合理’和‘信赖’两个词构成。信赖表明一方主体没有相应的判断或者决定能力,需要以他方实体的观点作为依据;‘合理’表明对于他方实体的这种判断依赖,不是无条件地相信,而是要有一个在‘理性人’范围上的形式判断。”郑彧指出,如果行为人在对于他方主体的观点或者意见的采纳上,符合大多数人的决策方式,那这种信赖就是合理的,否则就不合理。

陈洁表示,“合理信赖”的核心含义是指中介机构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相信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合理注意义务”具体是指对属于自己专业的范畴,需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或“高度注意义务”,对于非专业的领域,只需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

“具体情形区分有无专业意见作为基础,包括两方面:其一,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形成合理信赖;其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有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产生合理信赖。”陈洁如是称。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规定》两处表述的“合理信赖”前面都有一个“排除职业怀疑”,也就是说合理信赖是建立在职业判断的基础之上。

司法解释尚有更多细节需讨论

一直以来,关于中介责任的边界问题,市场上争议较大。

郑彧认为,在“连带责任”问题上,《规定》已经确立起了连带责任的过错判定基础,也向市场传递了市场责任边界的信息。但是证券市场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规定》目前只能大体确定一个原则和方向,不排除将来会遇到更为细节性的问题。

“比如是底稿中的满足要求的所有形式就可视为免责,还是需要证明形式与结果均符合要求?在对‘尽责’的认定中,是以监管机关基于后果基础上的倒推,还是基于正常市场主体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定?都可能会存在一些细节上的争议。”郑彧表示,在大的方向保持正确的前提下,这些小的争议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促进中介机构的执业标准细节不断得以改进,最终较好地实现尊重市场和敬畏规则的良好平衡。

“此外,如果从《规定》第13条的表述来看,连带责任的过错基础强调‘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如果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明显的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担责,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地观察和讨论。”郑彧补充道。

刘志耕认为,《规定》对于彻底解决中介机构责任边界问题还有差距,毕竟实践中,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还有很多法律和专业问题需要明确。

刘志耕表示,以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的问题为例,《规定》第19条第一款提到的“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即属于缺乏“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上述判定是否应该由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并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人员来进行。

“如果上述两个问题不能明确,今后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职责的判断将仍然存在很大的困惑或障碍。”刘志耕表示。

 

来源:央广网,2022126日,记者高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