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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美国证监会(“SEC”)公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披露和提交实施细则(最终暂行规则)》(简称“《最终暂行规则》”),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该细则包括一系列被认为针对中国公司的规则,引发广泛争议。2021年5月,九名中国知名证券法教授向SEC就上述细则提出三点评议意见,建议两国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合作,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SEC作出回应,同时在官网SEC公开了九名中国教授的评议意见全文。然而,从美方多项举措来看,相关意见基本未被有效采纳。
九名中国教授评议建言
九名中国教授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教授(以姓氏拼音排序)。评议意见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简称“《法案》”)对于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对待是歧视性与不公平的,其内容明显是针对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尤其是《法案》第三条要求发行人披露关于一个特定政党的信息,显然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原则和美国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相矛盾,反映了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不当倾向。
第二,SEC与/或者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应当披露更多的中美审计监管合作信息。PCAOB是否能在中国完成其法定职责,是判断是否实施《法案》的关键因素。PCAOB可以与中国监管机构协商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完成其法定职责。中国证监会多次公开强调其与PCAOB合作上的开放态度,愿意与PCAOB合作。2020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PCAOB发送联合检查的新提案,但是没有公开信息表明SEC和/或PCAOB作出任何回应。建议SEC和/或PCAOB披露更多关于加强美中审计监管合作的信息,包括:第一,SEC和PCAOB为落实PCAOB对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进行检查做了哪些工作?他们是如何与中国的监管当局进行沟通的?第二,SEC和PCAOB如何评价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发送的联合检查提案?该提案是否与实现PCAOB法定职责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第三,PCAOB是否有一个与中国监管机构就审计监管合作谈判的时间表?
第三,强制中国公司退市将损害美国和全球投资者的利益,并破坏美国资本市场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强制中国公司退市,短期内将给美国市场的投资者造成直接的财务损失;从长远看,将限制美国投资者分享中国公司的增长和利润,并影响其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同时,强制中国公司退市,还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化融资、资本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正在受到政治考量的破坏,这势必损害美国资本市场的声誉和全球领先地位。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监管机构,SEC需要考虑到这些潜在的负面影响,并找到有效的避免方法。美国的监管机构应积极与中国同行协商审计监管合作,以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避免强制中国公司退市负面影响、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减轻美国和全球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担忧。
美方回应但未采纳
2021年5月,向SEC建言后,九位教授收到美方将认真考虑的回复。2021年5月3日,SEC在其官网上公开评议意见。12月2日,SEC公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披露和提交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最终版本。在相关文件中,SEC介绍《最终暂行规则》发布后收到来自各方的意见,表示在规则制定过程中SEC对意见进行分析研讨,并将其过程呈现在文件中。其中,对于九位教授的评议意见,SEC将其与其他一些意见总结为反对《最终暂行规则》的意见,并对九位教授的评议意见进行概述。
在具体分析中,美方对九位教授的评议意见作出回应,但其行为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内容显示,美方基本未对评议意见作出吸收接受。
中方将就合作与美方沟通磋商
对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披露和提交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于12月5日作出回应,表示已经注意到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表示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与企业境外上市无必然联系,将充分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上市地。在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将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统筹处理好投资者、企业、监管等各方关系,进一步提高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同时,进一步加强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将继续与美国监管同行保持坦诚沟通,争取尽快解决审计监管合作中的遗留问题。
对于《〈外国公司问责法〉认定报告》,中国证监会于12月17日作出回应,表示已经注意到相关情况。“认定报告”中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历程和现状的描述,未能全面、客观反映中方所持立场和所作努力,中国证监会会就相关情况与美方沟通。目前,中美双方相关监管机构正在就开展审计监管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已取得一些积极进展。相信基于尊重国际惯例和双方法律的原则,秉持相互尊重、增进互信的精神,双方一定能够找到满足彼此监管需求的合作路径,共同保护全球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两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2021年12月23日,记者黄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