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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元石:德国学者眼中的中国《民法典》:洞见、困惑、误读及其展望
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与实务完善
李本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潜在风险及对策分析
唐益亮:反思法院审前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困境与出路——以规范公诉裁量权的运行为视角
理论前沿
焦海涛: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复
魏远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制度构建——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 18 条
李安: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历史启示与当代方案
黄雪英:行政治理中的情感计算技术应用及其风险预防
焦旭鹏: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
王迎龙:认罪认罚自愿性困境实证研究
环球评论
徐庭祥:英美法中辅助证明政策规则正当性理论的演进——兼评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启示
林信铭: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刘忠:我国特别类型法院设置制度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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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眼中的中国《民法典》:洞见、困惑、误读及其展望
卜元石,德国弗莱堡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也引起了国外民法学界关注。在德国学者眼中,《民法典》完全可与世界已有民法典比肩,不过其创新部分仍有待时间检验。同时,条文表述的俭省、规范之间体系关联的模糊、中德相同概念的不同内涵、德国学者对中国法实践了解的缺乏、路径依赖的局限等因素,导致德国学者关于《民法典》的论述中出现困惑甚至可能产生误解与误读。对德国学者关于中国《民法典》评价的“再评价”,既应考虑德国学者对《民法典》立法背景和条文内容的理解是否准确,也需对照中国学者对相关问题的学术见解,通过比较分析才能做出更为客观的评价。德国学者的讨论与评述为中国全面客观认识《民法典》的进步及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域外视角,也凸显了中德学术交流的积极意义并提供了重要素材。
关键词:民法典 德国民法 法典体例 请求权 物权行为 违约救济
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与实务完善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潜在风险及对策分析
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性探索,触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行政法、商法等多方面的问题和机制创新,对此,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及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变革,在企业犯罪预防方面可能出现“威慑不足”,同时还可能衍生“搭便车”和“寻租”等潜在风险。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应当严格限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适用的案件范围,加强对涉案企业的经济制裁力度,避免刑罚“威慑不足”;建立可操作性的有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和监督机制来严防“装点门面”的合规整改,避免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搭便车”。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统筹配置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相关权力,同时构建多元化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防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产生权力过度集中而容易发生“寻租”等问题。总体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机制创新和立法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特别要注意防止局部性立法“冒进”而损害不同法律之间的协同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最大限度减少涉案企业改革的潜存风险。
关键词:企业合规 司法改革 威慑效应 犯罪预防
反思法院审前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困境与出路——以规范公诉裁量权的运行为视角
唐益亮,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法院审前参与制度在各国的司法程序中并不少见,根据外在形式的不同,法院审前参与的类型主要分为政策型、行政型以及机动型三种,且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将法院审查暂缓起诉协议视为限制公诉裁量权的解决措施,只是在法院参与后是否进行实质审查方面有所区别。在我国,鉴于公诉裁量权不断扩充、检察机关自我监督效果不佳、控辩实力失衡等问题较为严重,因而法院审前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更有其必要性。不过,法院审查合规不起诉所面临的阻力应当引起警惕,并应通过合理设置审前参与的类型予以消解。权利救济型审前参与是一种因救济受损权利而发起,并能达到限制公诉裁量权、保障涉罪企业合法权益等效果的新类型。通过对权利救济型审前参与的相关内容及保障措施加以构建,可以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健康、持久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审前参与 合规不起诉 公诉裁量权 司法审查
理论前沿
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复
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引入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但与之前相关指南中已有的“安全港”规定存在冲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欧盟“安全港”制度的错位引入和片面理解。欧盟“安全港”制度与其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一脉相承,在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评估”和“积极效果评估”两个阶段,各存在一个“安全港”,这两个“安全港”的性质分别属于损害排除机制和集体豁免机制。我国现行相关领域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中的“安全港”,分别借鉴了欧盟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安全港”制度,这是导致制度冲突的重要原因。从实践看,这两种“安全港”制度在我国当前均有引入的必要,但着眼于现行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借助《反垄断法》授权其确定“安全港”适用条件的便利,要么直接将转售价格维持排除在“安全港”的适用范围之外,要么为转售价格维持增设额外的适用条件,以更好适用“安全港”规则。
关键词:垄断协议 “安全港”制度 竞争损害 集体豁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制度构建——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
魏远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从我国近年来的商业数据行业状态和司法实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商业数据专条)在概念界定、行为类型化、例外规则上均存不足。为更好协调商业数据保护与利用,参考日、韩等国的数据保护竞争立法经验,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商业数据专条:一是从“质”“量”及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维度,科学合理界定商业数据范围;二是依据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来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着重规制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商业数据及后续使用或披露行为,并将帮助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商业数据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三是优化例外规则以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四是无需在商业数据专条中设置兜底条款。
关键词:商业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保护
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历史启示与当代方案
李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时代,作品是机器学习的高质量数据资源。如何对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作出抉择以促进文化、技术两个领域的创新,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临时复制和自动钢琴的版权史提示我们:合理使用不是解决机器学习版权纠纷的唯一制度选择,非作品性使用和侵权责任对其有补充作用,应在分类讨论的基础上对机器学习版权规则进行梯度设置。具体来说,机器学习分为“非表达型”和“表达型”。前者属于非作品性使用,无侵权责任;后者进入专有权范围,推定为侵权:若学习大众表达则应设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但允许权利保留,若模仿个别作者则未获许可应负侵权责任,若为科研活动则应认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我国应将作品性使用作为版权侵权成立要件之一,将大众表达型机器学习规定为附但书的合理使用情形,同时对算法训练数据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
关键词:人工智能 ChatGPT 文本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非作品性使用
行政治理中的情感计算技术应用及其风险预防
黄雪英,广西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情感计算系基于目前的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人类此前未用科学描述过的情绪、感情等“主观”内容作出相对理性、精确分析乃至预测的技术。该技术的应用毫无疑问让行政治理迭代、高效,突出表现在催生跨物理空间的新治理场景、实现高精度的治理对象侧写、转型智慧型的行政治理模式等。但是,行政治理的无序利用将会产生至少三个层面的风险:因技术限度造成了无法产生对于治理来说所需要的精确性、因技术本身的要求产生对信息权等基本人权侵犯的高度风险以及因技术的不当应用造成的公权力扩张之风险。有鉴于此,应当基于法治精神实现情感计算技术之于行政治理应用中的内部和外部规制。内部规制上,将个人信息权益等作为保障核心并融入伦理原则形成情感计算的行动方案;外部规制上,搭建风险预防框架并确立规范、价值上的引导路径。
关键词:行政治理 情感计算 信息权益 法治精神
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
焦旭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犯罪论体系之争尽管表面上趋于缓和,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学理共识。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对于学术论争的有效进行具有关键意义。论争双方均承认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应从逻辑性、实用性两个方面展开,但对逻辑性、实用性的理解则各有侧重。本文主张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对于实用性应当具有排他的支配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和典型学术争论的辨析,可以清晰地展现三阶层体系的位阶关系在实践中能够被遵守,而四要件理论的要件顺序在实践中未必被遵守。这一标准并非区分犯罪论体系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但却能够鉴别何者更优。并非不符合该标准的四要件理论无法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得出与三阶层体系同样的结论,而是其逻辑性的不同解释无法确保实践中按照同样逻辑对之加以运用,因而无法像三阶层体系那样在正确地运用时总能按照同样的思维路径展开分析而得出同样结论。正确地适用阶层体系进行案件分析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更方便做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差异,才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探寻两种犯罪论体系的融合之道。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体系 四要件理论 逻辑性 实用性
认罪认罚自愿性困境实证研究
王迎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自愿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至关重要。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存在非自愿认罪认罚问题,缺乏有效的实证研究予以证实。通过情景实验、案例分析与深度访谈等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我国确实存在认罪认罚自愿性困境,并进而导致认罪认罚冤假错案的产生。当认罪与不认罪的量刑差异关涉被追诉人的核心利益如缓刑或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适用时,被追诉人(包括无辜者)往往持风险规避的心理策略,从而陷入非自愿认罪认罚的困境。认罪认罚自愿性困境多见于轻罪案件,被追诉人通过认罪认罚不仅能够尽快摆脱诉累,还能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这对于无辜者也具有巨大诱惑。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的背景下,非自愿认罪认罚导致的冤假错案问题应当受到重视与防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 自愿性困境 冤假错案 风险规避 轻罪治理
环球评论
英美法中辅助证明政策规则正当性理论的演进——兼评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启示
徐庭祥,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辅助证明政策规则集中体现了英美证据法的特殊性,其选择将有一定证明价值的不可靠证据予以排除,而不是允许不可靠证据进入庭审后由裁判者确定其证明力。英美证据法学自边沁以降,一直存在自由证明原则与辅助证明政策规则的角力——鉴于自由证明原则的巨大影响,必须为作为例外的辅助证明政策规则提供充分的正当性理由,才能证立其对自由证明原则的违背。由于传统通说的陪审团控制理论存在缺陷,英美证据法学不断尝试提出新的正当性理论。最佳证据理论、最差证据理论等新理论揭示了辅助证明政策规则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发挥促进更充分获取信息、协调多元主体行动、保障更准确认定事实的多元功能。我国行政诉讼不能将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正当性的多维研究坍缩为个别不可靠证据证明价值大小的研究,而是要从整体诉讼过程的视野中去考量行政诉讼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
关键词:辅助证明政策规则 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陪审团控制理论 最佳证据理论 新证据学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
林信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竞技赛事的正常运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规制。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有限地被适用,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名。关于规制操纵体育竞赛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国刑法于2017年所增订的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采取了“不法约定模式”,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过贿赂所达成的事前不法约定,存在过度提前处罚的疑虑。我国关于增设操纵体育竞赛罪名的立法建议则多采取“操纵行为模式”,其系以操纵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难以明确界定操纵行为的概念而导致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由于上述两者皆存在缺陷,本文在对操纵体育竞赛采取分类规制思维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的“枉法裁决模式”,建议在我国刑法上增订“裁判员枉法裁决罪”。
关键词:操纵体育竞赛 诈骗罪 不法约定模 式操纵行为模式 裁判员枉法裁决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我国特别类型法院设置制度史考察
刘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之外,当代中国设立有一批特别类型法院。“特别”,只是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类型,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质合法性。特别类型法院包括以下三种:工矿法院、农垦法院等历史遗留的行业法院;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后产生的林区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开发区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法院”。对特别类型法院何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条件下设立进行深描,有利于深度认识当代中国法院设置的制度构成,并为认识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问题提供制度史基础。在相关人员已经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对法院机构合法性问题的关注基本消失后,法院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张力逐渐浮现。
关键词:特别类型法院 制度史 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