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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对国际法治变革的原创性贡献
李寿平 刘蔡宽(李寿平,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刘蔡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性危机不断涌现,而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国际法治却在全球层面失效,国际社会亟需提出新的方案以破解全球治理困局。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是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在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应对全球性危机失灵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主张变革国际法治来创新全球治理体系。这些论述倡导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治变革,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国际法治变革路径,以国际规则各国共同书写为国际造法原则,以践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国际法实施之基础规则。国际法治变革不是在现有的国际法治之外另起炉灶,而是以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作为起点,推动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更高水平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构建公正合理有序的、促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全球治理体系。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国际法治变革的重要原创性贡献,为国际规则之争提供了中国解决方案,为国际社会推动国际法治变革提供了理念引领和规则澄清,为国际造法提供了路径指引。
关键词:国际法治;全球治理;原创性贡献;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国宪章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活动与铺设海底电缆之间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
董世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 要:随着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内采矿活动的发展,以及铺设在“区域”之上的海底电缆数量的增加,未来二者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大增。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负有对等的适当顾及义务,但未言明如何具体履行该义务。目前在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履行适当顾及义务,主要有物理隔离和冲突协调两种方案。前一种方案的优势是便于承包者和海底电缆作业者具体执行,但障碍在于如何划设间距或保护区,因为承包者都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合同区来划设间距或保护区。后一种方案的优势在于个案分析具有灵活性,但不足之处是具体活动者可能难以就实际措施达成协议,从而虚置适当顾及义务。此外,实现两类活动之间的适当顾及,不能仅仅依靠“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还需要两个行业之间的沟通对话,以及各国的国内措施。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采矿活动;铺设海底电缆;适当顾及义务;“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自主水面船舶的法律规制进程及中国因应
袁 雪 于 博(袁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教授,法学博士,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人员;于博,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要: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的技术和商业化发展在国际社会的充分关注下已渐成趋势。国际海事组织关注MASS的法律规制,希望在国际层面率先确立统一的MASS规则,并将其规则制定分为三阶段进行;各国船级社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引领下,积极构建MASS国内船级社规范指南体系;一些国家也在国内立法层面回应了MASS国际规则的新进展。在各方推动下,MASS规则内容结构趋于明朗,但依然存在自主等级模糊等先决性问题。对此,中国应选择以下立法路径:在国际层面保持积极互动;在国内开展海事法律法规审查工作,但需谨慎考虑《海商法》的修改过程中纳入MASS及其法律关系适用的问题,目前仍应以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和船级社的技术性规范文件,引导和规范我国MASS的设计、建造、试验、运营和管理等,推进智能航运和智能船舶发展。在国际海事组织MASS规则文本出台后,在前期法规梳理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国内立法工作。
关键词:海上自主水面船舶;主等级;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规则;船级社;立法因应
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历史演进、WTO合规性与中国因应
胡建国 陈禹锦(胡建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禹锦,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在跨国补贴多边法律规制不足和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美欧近年来已经或准备通过单边措施规制跨国补贴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从历史上看,美国是对外援助最大捐助国,《1930年关税法》反补贴条款不适用于跨国补贴;国际财团补贴和上游补贴除外,但二者适用于跨国补贴的范围和具体实践均非常有限。美国众议院通过的《2022年美国竞争法》拟构建适用于国际财团补贴、跨国公司补贴、狭义跨国补贴、跨国上游补贴的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体系。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在补贴接受者位置、国家行为归因、专向性认定、利益传递等关键问题上是否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存在疑问。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如落地实施,将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中间产品出口、海外中资企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减缓“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进程。美国跨境补贴反补贴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可能引发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从而破坏全球供应链。跨国补贴反补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的跨国补贴反补贴多边规则应公平合理,避免对特定国家的歧视性适用。
关键词:跨境补贴 ;跨国补贴 ;反补贴 ;WTO; “一带一路”倡议
论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中的受益原则
毛 彦(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要:国际税法领域日趋复杂的技术性规则和日益衰落的经济效忠理论,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面临规则和理论的双重困境。受益原则尝试超越国内税法语境,进入国际税法场域,却始终无法摆脱受益难以量化的质疑。通过与量能课税原则和价值创造原则相比对,受益原则无需执着于量化纳税人从税收管辖区获得的利益,转而使用公法契约框架下多数人决定的课税标准。受益原则以主体、客体与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以“公法契约—商业契约”为分析框架,为居民国、来源国乃至市场国主张征税权提供系统性的理论基础。在路径建构层面,受益原则不仅能够为既有的国际税法改革提供理据,而且可以指导收入来源规则、联结度规则以及税基确定规则,同时给予地域特殊优势以理论支撑,为完善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受益原则;数字经济税收;国际税收管辖权;“双支柱”方案;价值创造
本文初稿获得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1)二等奖
法庭之友意见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ICSID案件的考察
单菊铭(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法庭之友意见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影响情况折射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争端参与方与仲裁庭,乃至与当事方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庭之友意见对ICSID仲裁裁决影响的实证研究价值在于,帮助我们了解法庭之友如何通过“意见话语”影响投资仲裁裁决。研究发现,法庭之友意见能够对ICSID仲裁裁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影响,但由于多数案件的仲裁庭并未采纳法庭之友意见,因此其影响往往“不够积极”。这一影响实效与法庭之友意见辅助裁决的参考性质以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有关。此外,法庭之友意见对裁决的影响程度还可能受到法庭之友的社会地位、参与经验、提交意见方式以及意见内容形式等众多“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随着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参与规则的完善、法庭之友参与经验的积累以及仲裁庭对裁决合法性的追求,越来越多的法庭之友意见将对裁决产生更为实质性的影响。遵循“宽进严出”的规则设计与裁量原则是平衡法庭之友影响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之友意见;实质影响;非法律因素;自由裁量
本文初稿获得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21年会青年优秀论文奖一等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应对——以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为视角
连俊雅(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研究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第6条允许商主体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使其在中国的最终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在中国司法实践中,CISG被错误排除适用于本属于该公约调整范围的案件,或者CISG第6条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未得到正确适用的案件仍较多,其中最典型的是商主体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或诉讼中协议选择中国法但未明确排除CISG适用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法院怠于履行CISG缔约国查明义务,缺少对CISG条第1款或第6条的认知,错误理解CISG优先适用义务以及第6条的适用条件和内容规定。为正确处理CISG和当事人协议选法的适用关系,应强化中国法院对CISG缔约国的查明能力,提升法官对CISG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水平,增强指导案件和数据库在统一CISG条裁判规则中的作用,以及完善CISG在中国适用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意思自治;中国法;排除适用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的规则衔接问题及其应对
张淑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后文简称《婚姻家事安排》)成功构建了内地与香港之间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成文法机制。但在适用范围、参照适用事项的程序规则、认可和执行程序的转化以及未尽事宜的规则适用等方面,两地仍需进一步为该安排的有效实施构建衔接规则。香港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明确该安排在香港的具体适用。为更好实施《婚姻家事安排》,避免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机制的碎片化,进一步统一裁决依据,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补充性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参照适用条款,使受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涵盖全部婚姻家事案件,构建独立且更简便的协议离婚认可程序,明确未尽事宜的规则,细化司法合作内容,从而为跨境婚姻家事纠纷解决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婚姻家事安排;香港;婚姻家事判决;承认;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