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论当代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传承与创新
张乃根(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摘 要:当代中国正在迈向民族复兴伟业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新征程上,亟待创新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近现代以来,国际法的创新性基本理论都是一定国际关系变化的时代产物。将开创性或创新性国际法基本理论放在一定的国际关系下,理解其与时代的关联性及其相比前人的新颖性,有助于促进当代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当代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需要创新的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在国际法原则的体系中,中国国际法学者传承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和谐世界”的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性阐述,须对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所包含的五项国际法原则作全面深入研究。展望未来,中国国际法学者应在理论、实践和国际法学界公认的综合维度上进一步创新,阐述中国特色鲜明,内容具体丰富,涵盖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文明共存和可持续发展等统辖国际法各领域的基本理论,为共商共建共享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键词:当代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传承;创新;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原则
中国的海洋法实践:历史与现状
张海文(法学博士,研究员,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体首席科学家,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兼职教授,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摘 要:国际海洋法由几个世纪的各国国家实践缓慢发展而来,中国的国家实践亦在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主要是在清朝晚期,遭遇鸦片战争的晚清政府被迫接受和适用了包括海洋法在内的部分国际法。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政府成立之前,中国处于不平等条约秩序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主权被西方列强大肆侵害,海洋权益被严重侵犯。其间,清朝和民国时期,中国仅有少量有效应用海洋法的实践,包括一些平等的双边条约谈判和加入多边条约的实践。1949年新中国政府成立后,中国完全取得独立的国家地位并对不平等的涉及海洋问题的多边与双边条约进行了或终止或废除或修改的处理,以全面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20世纪70年代,新中国政府全程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启了海洋法实践的新时代。作为缔约者之一,中国对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做出了重要贡献,并通过国内实践全面实施以UNCLOS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但是,UNCLOS并不能解决全部海洋问题,大量的其他国际条约、习惯法规则和国家实践也在诠释和发展着海洋法。当前,中国继续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主张尊重国家平等意愿,构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
关键词:海洋法史;国际法史;不平等条约;中国实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关于国际海洋争端解决的政策与实践
刘 衡(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 要:坚持国家同意原则的基础性和谈判协商的优先性,以及在同意的前提下对第三方程序的开放性,是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鲜明地体现于中国处理与海上邻国之间的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等问题上。中国坚持以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为依据,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善意使用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致力于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致力于在最后界限划定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基于这一立场,通过谈判协商取得了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实践成果,并与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海上磋商机制,探讨在渔业、油气等领域的共同开发。中国的政策和实践丰富了《公约》争端解决的国家实践,为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作出了贡献,但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遭遇到菲律宾单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的挑战。近年来,中国更为强调国家同意原则的重要性,强调《公约》并非唯一的海洋争端解决依据。将来,中国可以通过政策宣示充分肯定谈判协商与强制程序二者关系的多样性,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促进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
关键词:国际争端解决;海洋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同意;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谈判协商;南海仲裁案
中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探析
何晶晶、张心宇(何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心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在全球医疗创新和数字化高度发展背景下,健康医疗数据的跨境流动需求日益增多,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应在防控数据跨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健康医疗产业的有序发展,平衡“风险控制”和“行业促进”的双重目标。目前,中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规制存在规则不适应行业发展、健康医疗行业数据跨境合规管理能力不足、国际规范渠道建立存在障碍3个方面的问题。为有效应对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挑战,在规制方向的选择上,中国应充分考虑健康医疗数据的公共物品属性,尝试寻找平衡“风险控制”与“行业促进”的“最优解”。具体而言,需结合中国当前医疗行业实践的特点,通过推动规制场景化,促进建立国际规范机制,成立国家级健康医疗数据管理平台,运用合规科技提高合规能力。
关键词:健康医疗数据;健康医疗数据处理者;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风险控制;行业促进
《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的约束力问题
黄 瑶、陈蓁蓁(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法团队首席科学家;陈蓁蓁,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是一项促使伊朗放弃发展核武器的多边协议,并为终止对伊朗的多边制裁和美欧的单边制裁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该协议参与各方以明确和具体的措辞表达了各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约定交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可该协议。然而,该协议有别于一般条约缔结程序的安排,引发了其性质和效力的种种疑问。从协议参与方的意愿、国际社会的需要和承认、协议各方的嗣后行为等各方面分析来看,该协议具有条约性质,对各参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2015)号决议的核可进一步增强了该协议的约束力。该协议灵活变通的缔结程序,为采用政治外交方法解决全球或地区热点及难点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推进全球安全治理提供了务实的路径。
关键词: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伊朗核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约束力;条约
欧盟法的域外适用:价值目标、生成路径和自我限制
蒋小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近年来,欧盟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不断扩展欧盟法域外适用范围。欧盟法域外适用不局限于维护欧盟内部利益这一目标,还借助单边立法域外适用的工具实现其外交政策目标,具有显著的国际定位的特征。根据国际法,欧盟域外适用欧盟法,一方面要符合立法管辖权上的合法性要求以证明其享有域外管辖权,另一方面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要符合合理性要求。欧盟利用扩张解释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扩大效果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自由裁量范围、利用实际联系原则的不同含义泛化理解欧盟法律和被规制对象之间的联系等路径来拓展欧盟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欧盟在努力扩张欧盟法域外适用的过程中,在追求合法性的同时,还在有限程度内注意欧盟法域外适用的合理性,避免域外适用造成潜在的管辖权冲突。在欧盟法的域外适用过程中,欧盟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当了欧盟法域外适用的幕后推动者。尽管欧盟法的域外适用存在着多方面的合法性困境,其制度构建仍有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欧盟法;欧洲联盟条约;域外适用;域外管辖;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终结有罪不罚抑或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对国际法委员会“官员豁免专题”中“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的批判
邓 华(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关于一国特定官员在外国享有不受当地刑事管辖的特权这一问题愈加复杂,争论激烈。历经15年的研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22年6月完成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的“一读”。但是,围绕着该专题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2017年以非传统的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之争议仍然没有消弭。该条款草案的支持者主要从保护人权和打击有罪不罚的立场出发,认为纳入该条款能更好地实现这些目的并反映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但对相关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国际法委员会的讨论实况以及该专题的进展等各项因素的综合考察表明,“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不仅与国际法委员会启动该专题研究时的初衷相背离,甚至由此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国家实践的欠缺始终会危及该条款草案的正当性;国际法委员会因此深陷如何区分“编纂”与“逐渐发展”国际法这一难解的理论之争;该条款草案事实上已阻碍了专题的进展。在此背景下,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有必要在现实基础上反思“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存在的可行性。
关键词: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属事豁免;国际罪行例外;有罪不罚;习惯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