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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一带一路”的内涵与构建路径
王灵桂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员
摘 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建设法治“一带一路”是习近平全球治理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因应中国对外开放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法治“一带一路”的建设将成为中国对全球治理提供的崭新智慧方案。建设法治“一带一路”,应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指导性原则,加强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建设,推动与东道国相关标准的协调和协同,发挥双边、诸边、多边经贸协议及对接机制的功能,不断加强国际法、国别法的研究和运用。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一带一路”;法治“一带一路”;全球治理;国际法;涉外法治
中国国家豁免立法中的对等原则:概念内涵、法理依据及制度设计
徐树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实现对等豁免是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所谓对等豁免,是将对等原则作为主张或给予国家豁免的适用条件,其不同于国家责任法语境下的反措施,也有别于外交豁免领域的对等原则实践。对等原则作为应对国家豁免规则冲突的法律工具,能够灵活调整国家豁免范围,兼具防御性与进攻性功能。对等豁免不是国家豁免的虚无主义。适用对等原则并不当然导致国家豁免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并非所谓的双重或多重标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对等豁免的政策主张予以法律化,其适用空间不断扩展。中国国家豁免立法应当结合自身的利益定位在国家豁免规则的“模糊地带”表明立场,与此同时应明确规定对等原则,充实法律工具箱,防范他国恣意否定国家豁免。对于适用对等原则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期性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化的制度设计,细化对等原则适用的情形、程序和条件,将其不利影响控制到最小。
关键词:对等豁免;国家豁免立法;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反措施;制度设计
《海牙判决公约》国家豁免问题的谈判与启示
何其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适用于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未排除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适用。公约不影响国家及其财产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国家相关判决最终能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各缔约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此规定客观上将增加国家相关判决在公约下被承认与执行的几率。公约不适用于武装力量活动和执法活动,其与驻军地位协定的关系值得中国关注。针对阿根廷等国的主权债务问题,公约排除了通过国家单边措施进行的主权债务重组。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就国家是一方当事人的判决进行声明,但此问题所涉国有企业的谈判意味着,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博弈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
关键词:海牙判决公约;国家豁免;国家相关判决;主权债务;国有企业;武装力量活动;执法活动
论国际仲裁中国家放弃豁免条款的效力
杜焕芳 段鑫睿
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鑫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际仲裁在裁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障碍是国家豁免,即便是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对于执行豁免放弃也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为了规避国家豁免的阻碍,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放弃豁免条款成为可能的尝试。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或司法实践,对于放弃豁免条款的有效性、效力范围和违反后的责任承担没有较为一致的观点。通过考察国际条约和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认同放弃豁免条款具有放弃司法管辖豁免的效力,但执行豁免和临时措施豁免需要单独明示。违反放弃豁免条款既可能违反国际法也可能违反国内法,这取决于争议受理法院所属国的国家豁免立场。在拟定放弃豁免条款时,仲裁协议相对方要考虑约定的法院选择协议、争议受理国的国家豁免立场以及保障合同履行的其他辅助性措施。
关键词:国际仲裁;国家豁免;放弃豁免条款;管辖豁免;执行豁免;临时措施豁免
国际法院对当事国专家意见证明价值的评估
孔令杰刘聪聪
孔令杰,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聪聪,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当事国聘请的专家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是国际法院认定争议事实依赖的一种重要证据。专家的资质、专长和独立性以及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及其处理方法和产生的结论是影响专家意见证明价值的主要因素。鉴于专家的聘请事宜由当事国主导,法院不会强制要求专家必须在资质、专长和独立性等方面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对于可能影响专家意见证明价值的部分因素,法院尚未发表一般性的观点或具体意见。法院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当事国的争辩点,也可就评估当事国专家意见证明价值的方法发表更具针对性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法院;当事国聘请的专家;专家意见;证明价值;专家证据
低轨巨型星座的国际空间法问题分析
王国语 卫国宁
王国语,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卫国宁,上海宇航系统工程研究所工程师
摘 要:由成千上万颗小卫星组成的低轨巨型星座给教育、电信、地球观测和减轻灾害等领域带来很多惠益,但也带来频谱轨道资源占用、在轨碰撞风险增加、影响他国发射窗口和地基观测等现实问题,同时给国际法规则适用带来挑战。国际空间法中有关自由探索利用、妥为顾及、提前磋商、空间物体登记、透明度、可追踪性、空间碎片减缓等原则和要求,对于调整巨型星座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须细化或做出因应调整。低轨巨型星座的快速发展将促进频轨分配协调、外空环境国际治理、太空交通国际治理与协调、外空军控等外空治理重大领域相关规则和机制的发展。国际社会应尽快构建有关低轨巨型星座的外空单方透明机制、协调磋商机制、危机管控机制和事后处置机制,以实现外空的良性国际法治。
关键词:低轨巨型星座;国际空间法;外空环境治理;太空交通管理;太空危机管控;空间碎片
塑料废物跨境转移的国际法律规制——以《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为视角
王玫黎 陈 悦
王玫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悦,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塑料废物的跨境转移曾长期处于国际法规制的真空地带。2021年1月《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的正式生效意味着国际社会首次就塑料废物的跨境转移达成了有约束力的国际安排。该修正案的出台使绝大多数的塑料废物跨境转移有了国际规则的指导,并开始形成塑料废物规则的一般实践,有望扭转发展中国家一味地替代发达国家承受塑料废物跨境转移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现状。然而,《巴塞尔公约》最初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塑料废物修正案关键术语的模糊、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政策考量的缺失以及非法跨境运输的上升趋势也将限制塑料废物修正案的实际效果。故此,未来《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的实施可从减少缔约方塑料废物的产生源头、将较为模糊的条款在国内层面执行、适当放宽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标准和简化出口程序、采取必要手段遏制塑料废物的非法运输等方面予以改进。中国应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尽早实现塑料废物修正案的国内法转化,尽快完善国内的塑料废物法律监管体系,加强塑料废物跨境转移规制中的区域合作以及增加在塑料废物跨境转移法律规制议题中的中国作为。
关键词: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跨境转移;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非法跨境运输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造法”困境
孙嘉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能够“造法”存在争议,WTO现在面临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争端解决机构不得增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协定条文的法律解释,被美国认为超越了法定权限,属于“造法”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解决争端需要解释规则,又面临着“造法”的指责,陷入了两难困境。上诉机构赋予“造法”行为正当性的所有尝试均存在争议,因为争端解决机构进行法律解释并保证同案同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造法”。这一问题也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其本质上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国家司法主权之间的张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权力的扩张和回缩两个改革方向,权力回缩的改革更能满足时代需求。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造法;困境;权力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