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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条约实践:回顾、总结与展望
史晓斌 赵艳蕊(史晓斌: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一秘;赵艳蕊: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随员)
摘 要: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与条约产生了诸多互动,虽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主体,但深刻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条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条约工作,各个阶段的条约工作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坚持以党的治国理政理论为指导思想,以主权平等为核心,以和平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国家利益、个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为追求,以善意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为基础。未来,可从科学合理布局双边条约、循序渐进引领国际立法进程、持之以恒完善条约国内法制等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条约工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条约;不平等条约;主权平等;和平发展;人类共同利益;条约必须信守
大国崛起中的跨国司法对话——中国如何促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
蔡从燕 王一斐(蔡从燕,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王一斐,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助理(Judicial Fellow 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摘 要:在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法院迅速推动其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广泛的跨国司法对话。这些跨国司法对话展示了中国的“司法智慧”,加强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增进了它们对中国司法的了解,增强了它们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信心,也有助于它们了解中国的国家发展和外交政策。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国司法对话实践尤其是中国组织的法官“研修”项目,展示了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司法对话的多样性及意义。安妮-玛丽·斯劳特最早把跨国司法对话作为国际法上一个独立的理论问题加以分析,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交往中日益重要的一个面向,但其分析存在着应予批判的意识形态偏见。中国的司法制度具有特色,中国组织和参与的跨国司法对话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参考和借鉴,中国在跨国司法对话方面的实践也揭示了斯劳特理论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跨国司法对话;“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院;法官“研修”
论当代中国的国家豁免政策选择
叶 研(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摘 要:国家豁免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律和政治外交的双重对立统一性。受对等原则的制约,各国在制定本国的国家豁免政策时应综合考虑国内国外两种环境,从本国国情出发,在国际社会的国家豁免博弈中作出对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政策选择。中国长期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证明,除“自愿接受”和适用“对等原则”这两种情况外,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坚持国家在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国有企业在他国法院一般不享有豁免,即“限制的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对于保障极少数私人的诉权和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秩序仅具有很小的理论象征意义,无法满足中国当前所处的国际政治外交和经济环境的基本需求,不但会使中国丧失在境外主张国家豁免的国际话语权和法理基础,还可能给中国带来不必要的外交纠纷,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损害中国的国家尊严,给中国现行司法系统带来重大挑战。无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维护中国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还是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事实,都无法成为当代中国采取限制豁免的合理理由。限制豁免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国家豁免博弈中的较差选项,而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限制的绝对豁免”才是当代中国国家豁免政策的最优选择。中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对“限制的绝对豁免”予以确认,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扬长避短,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前中国的外交大局。
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的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外交政策;对等原则;滥诉
中国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法理基础、总体成效与完善路径——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为视角
张超汉 冯启伦(张超汉,西北政法大学“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教授、硕士生导师;冯启伦,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法律顾问)
摘 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全球卫生治理体系带来了挑战,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加强合作防控的现实性与紧迫性。近年来,中国通过不断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对外卫生援助等方式逐渐扩大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其全球卫生战略安排逐步完善、国内应对机制发挥作用明显、国际合作影响力显著增强、对外卫生援助富有成效。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中国应更加深入地参与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合作中,搭建全球卫生战略框架,明确战略目标、战略定位和完善路径,加强参与疫情应对合作的话语权、贡献比重和科研能力,重新审视援外资金配比和影响力,革新对外卫生援助体制机制及结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大国作用,完善全球卫生治理体系。
关键词:全球卫生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合作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卫生战略
外国代理人法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江 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为防范外国势力不当干预本国的政治决策,维护本国的政治安全,不少国家在传统反间谍制度等之外开展了外国代理人监管立法,要求外国代理人承担身份披露义务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外国代理人标签具有污名化效应,信息披露义务又增加了外国代理人的额外成本,此类立法因此产生了禁止和限制外国代理人在本国从事政治活动的效果,被一些国家用作对外斗争的工具,近些年还有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其来监管传媒。中国尚无类似的法律制度,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也不具备类似功能。从健全涉外法律体系和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考虑,中国应当研究制定外国代理人法,并在立法时处理好权利保护与监管需要的关系。
关键词:外国代理人法;外国代理人;外国势力;污名化;信息披露;境外非政府组织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流变及启示
陈咏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2020年7月欧盟首次任命首席贸易执法官负责监督欧盟贸易政策的执行。欧盟首席贸易执法官的职责之一是管理根据《贸易壁垒条例》(TBR)发起的调查。实际上,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包括两个层面,一为欧盟基本法层面的相关立法(以下简称“欧盟条约”第113/133/207条),二为欧盟二级立法层面的TBR。一方面,随着“欧盟条约”第113/133条演变为《里斯本条约》第207条,欧盟实施共同商业政策的范围扩大了,相应地,欧盟委员会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范围也扩大了。另一方面,TBR规定了专门的贸易壁垒调查程序,为欧盟企业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针对欧盟外第三国贸易壁垒的调查申请提供了便利。欧盟两类贸易壁垒调查立法对欧盟企业的影响表明,依据“欧盟条约”或TBR申请贸易壁垒调查各有利弊。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创新性建设过程中,应当从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中取长补短,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信息披露,建立便利的内部网络联系机制,制定让申请人有确信时间依赖的更为规范的行政立法,从法治层面切实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条约;TBR
重回冲突法确定性?——《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三版)》草案初探
许庆坤(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
摘 要:美国法学会2014年启动了《冲突法重述(第三版)》的编撰项目,迄今数章的草案已然成型。新版本的编撰以基于柯里教授“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的“两步分析模式”为指导,主要旨在系统提炼“冲突法革命”以来司法实践锤炼成型的新规则。相对于《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新规则细分不同争点,更加具体而微;具体规则后不再普遍带有例外条款,以凸显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选择的目的定位为找寻“最适当的法律”,而非“最重要联系”的法域。但是,新版本为法官摆脱具体规则的束缚主要提供了两条通道,一般例外条款和法律选择方法,旨在增加法律选择规则的适当灵活性和实现个案公平。新版本是否找到了冲突法确定性和灵活性的“黄金分割点”,尚有待最终定稿及其司法实践揭晓答案。
关键词:美国法学会;冲突法;重述;确定性;合同;侵权
联合国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第16条评注
孙 巍(中国政法大学2021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中国代表团成员)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快速仲裁规则》为国际仲裁的快速规则提供了示范文本。规则第16条是关于作出裁决期限以及无法按期作出裁决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是整个规则的核心条款,也是最为复杂的条款。该条在设计上逐级递进,先是确定快速仲裁裁决的期限;再规定无法按期裁决时仲裁庭有单方延期的权力;其后进一步规定,仲裁庭延期后如仍有可能无法按期作出裁决的,应在征得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方可再延期,否则任何一方可申请退出快速仲裁程序。快速仲裁的核心是效率,但效率必须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的现实需求、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结合考虑。如何兼顾效率、公平和安全价值是制定快速仲裁程序规则过程中的难题。规则第16条对于仲裁期限的规定正是这三种价值博弈和平衡的突出体现,可以供中国仲裁机构修改仲裁规则时参考。
关键词:联合国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仲裁期限;效率;公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