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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与监管权:战略机遇及外部风险
叶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
摘 要:中国与欧盟原则上达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是在当前“逆全球化”横行以及国际形势“不确定性”背景之下中欧合作推进国际经贸治理的重大战略成果。CAI不仅表明中国有意愿接受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开放市场并约束监管权,而且有能力在协定谈判中为本国发展保留适当的政策空间与监管余地。在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条款方面,CAI接近甚至超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如果CAI正式签署并生效,它将开启中国自加入WTO以来新一轮的国际规则接轨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家补贴制度、提高劳工权益与环境保护、提升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但是,欧盟近期推行单边立法动议,尤其是《外国补贴条例草案》,针对中国经济发展特征引入新的规则,旨在限制由国家驱动的对欧投资,使中国对欧投资仍面临不少外部风险。
关键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监管权;竞争中性;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发展——从“公法”译词展开
吴官政 王传丽
吴官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王传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是西方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的开端,他找到了中外两个不同世界秩序和知识系统的共同用语——“公法”,从自然法角度把国际法描绘成超然存在的公理及各国普遍遵守的公正法律,并从中国古世公法中找到近代国际法的源头,为国际法在中国的接受和传播扫清障碍。此后虽历经时代变迁,“公法”概念及义理一直影响中国国际法的定名和发展,今天的中国仍然偏重国际法公理性和道义性价值。国际法产生伊始,其本质是国内契约法体系在国际社会的扩展,并非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随着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国际组织造法的涌现,国际法的公法特征不断增强。中国可以利用自身深厚的公法文化传统,为“公法性”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方案和智慧。
关键词:万国公法;公法;公法中源;国际法;国际组织造法
论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国家间来文
戴瑞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国家间来文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项重要监督机制,广泛规定在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条约中。综观各项人权条约中的国家间来文程序,它们具有强制性或任择性、法律性或政治性、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公益性与自利性等特征。与国际人权法其他监督机制相比,国家间来文在程序的便利性、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发起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是鉴于该程序难以克服的政治化倾向,各国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等因素的考量,很少启用这一程序。2018年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迎来了联合国层面的首批国家间来文,该程序的启动主体、适用事由、受理条件等制度要素首次经历了实践检验。其中巴勒斯坦国针对以色列的来文引发的国际人权法对世性与国家同意原则之争,预示着需要更加规范地利用国家间来文程序。
关键词:国家间来文;国际人权机制;条约机构;种族歧视;对世义务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再审查及我国考量——以外空资源开发为视角
杨宽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摘 要:近年来,外空资源开发技术及外空商业化快速发展,外空资源开发的法律环境出现新变化,使得重新审查《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必要性凸显。由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存在分歧等原因,该协定尚未得到大多数空间活动国家的接受。该协定在建立统一的外空资源开发国际机制方面具有优势,我国应考虑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对其进行审查,这是我国主动参与外空资源开发国际立法的有利契机,可以为我国外空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商业化发展赢得窗口期。我国在相关谈判过程中,应结合审查进展、主要空间活动国家的态度、我国外空资源开发技术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量。
关键词:外空资源;外空资源开发;月球协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外空商业化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基于国内立法与经贸协定谈判双重视角
洪延青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数据的国家间竞争态势日益形成。美国事实上已经将自己的企业打造成了美国在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的载体,其数据安全和治理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工具随着美国企业走向全球,促成美国企业尽可能地掌握和控制全球数据。欧盟则沿着数字单一市场和技术主权两条主线,为欧洲企业消除了在区域内数据获取和控制的壁垒,极大地抬高了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运营的门槛,并通过域外管辖和数据跨境流动管控实现其数据治理秩序向境外“投射”以促进其企业全球化运作,进而更多地掌握和控制全球数据。在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规则谈判中,美国和欧盟各自提出了提案以固化其国内形成的数据安全和治理秩序。当下中国通过的立法更多的是设立了数据安全和治理的框架、流程、工具,缺乏对数据竞争的实质性立场,进而导致经贸协定谈判中中国方案的“隐而难发”。中国需要尽快扭转这一局面,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规则基础。
关键词:数据掌握;数据控制;国家间竞争;经贸协定谈判;内外统筹
美国域外管辖权限制因素研究——以第三和第四版《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为中心
郭玉军 王岩
郭玉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核心团队首席专家;王岩,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9级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1987年第三版《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的基础上,美国法学会2018年出版了第四版。第四版延续了第三版将管辖权区分为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的做法,并重述了相应的限制因素。第三版在对国际法重述的基础上,将合理性原则作为域外管辖权的核心限制因素。而第四版则是对国内法及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述,将国际礼让作为域外管辖权的主要限制因素。从合理性原则转向国际礼让、从对国际法的重述转向对国内法的重述,体现了外交事务例外主义在美国的兴起和潜在的衰落,以及国际法在美国的地位浮沉。在域外管辖权问题上,中国应坚决反对美国轻视国际法的做法,坚持遵守国际法,将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与促进国际社会和谐稳定相统一,对域外管辖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自我限制,警惕过度的域外管辖。域外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应不违反合理性原则,域外司法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应坚持国际礼让原则,域外执法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国际合作原则。
关键词:对外关系法重述;域外管辖;合理性;国际礼让;法定解释原则
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
吴用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中的接纳程度大相径庭,各国对于外国法院所作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各国一般倾向于不直接认定为刑罚性质,但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一般均通过在公共秩序审查环节予以限制,德国和日本最高法院目前整体性认为损害赔偿裁决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国和意大利则认为其本身并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但通过比例原则予以审查。中国可以在采取分割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对于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比例原则进行逆向推论下的利益均衡审查。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公共秩序;比例原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
毛晓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 要: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酝酿重大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于2020年6月联合推出首份《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有效回收国内仲裁专家回复102份和国际仲裁专家回复6份。调查结果显示,在多个修法焦点议题上已形成显著的专家倾向性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包括引入仲裁地概念、确立仲裁自裁管辖权等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规定,同时亦在网上开庭与电子送达等“前瞻性”立法方面形成专家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在纠纷可仲裁性以及临时仲裁合法化等问题上,国内专家意见与国外专家分歧显著,这表明立法需要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适应性上作出适度平衡与合理安排。比照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多数条文修改与问卷调查反映的专家共识契合,但在电子仲裁协议、仲裁员任职资格以及仲裁员责任豁免等方面仍存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