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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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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解决了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主张判决评析

高健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在“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中面对的是一个同时涉及陆地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问题的“混合争端”。然而,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争端竟未能阻止分庭行使对海洋划界争端的管辖权。“查戈斯仲裁裁决”和“查戈斯咨询意见”没有解决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分庭以一种暗度陈仓的方式移除了这一行使管辖权的障碍。分庭在查明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是否存在的过程中评估并否定了当事一方主张的有效性,从而得出主权争端不复存在的结论。分庭的做法超出了查明争端是否存在的管辖权的正当界限,已然构成了对主权争端的解决。鉴于该主权争端涉及第三方,分庭的做法还违反了公认的“货币黄金案原则”。

关键词:“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查戈斯群岛;争端的存在;“货币黄金案原则”;主权争端

 

 

“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问题、技巧与影响

朱利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关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至少存在4个值得讨论的国际法问题:特别分庭是否偏离了国际判例法关于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混合争端案件的处理方式;特别分庭是否准确分析了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法律效果;当事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12款和第83条第12款承担的解决划界争端的谈判义务,与其依据该公约第283条承担的交换意见义务,是否为同一义务;特别分庭是否准确适用了国际判例法关于国际争端的判断标准。为了确立对该案的管辖权,特别分庭运用了转交、区分、回避等多种司法技巧。该案判决可能引发更多涉及查戈斯群岛的国际争端,也可能导致更多国际争端被提交给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海洋划界;咨询意见;初步反对意见判决;查戈斯群岛

 

 

为确立管辖权对“争端是否被解决”争端的判断——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思路谈起

雷筱璐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就“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作出初步反对意见判决。马尔代夫提出了五项初步反对意见,其关键在于英国与毛里求斯存在未决的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问题。特别分庭判断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是否依然存在的逻辑是判断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及联合国大会决议是否已经解决了该争端。特别分庭在毛里求斯和英国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内涵及法律效果存在争端的情况下,通过判断咨询意见及联大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认为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已经被解决,实质上涉及了它本没有管辖权的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为确立其管辖权,特别分庭可以对咨询意见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作出解释,但行使这种权力应秉持审慎态度。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尽可能避免处理第三方权利问题以及实质处理本没有管辖权的主权问题。该案特别分庭在管辖权阶段考虑争议是否存在时,也不应对双方主张进行实质合法性评估。特别分庭的做法体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值得关注。

关键词:海洋划界;毛里求斯;马尔代夫;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争端解决

 

 

国际机制确定领土主权的权限问题——以“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为视角

宋岩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为了维护领土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解决领土争端的国际法规则一般较为严格,特别是诉诸国际机制应当取得相关国家的同意。在“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主要根据非殖民化与领土主权的密切联系,将关于非殖民化问题的国际法院咨询意见以及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影响延伸至查戈斯群岛主权。然而,国际法限制了上述国际机构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权力,这意味着借助“相关性或影响”的方式确认查戈斯群岛法律地位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影响要受到咨询管辖权范围、国家同意原则以及咨询意见缺乏法律拘束力的限制。其次,尽管联合国大会在非殖民化方面履行重要职权,但其决议主要具有建议性和政治性,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也将限制其影响。最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特别分庭无权管辖领土主权争端,当事方对领土主权存在明显对立主张证明争端的存在,深入分析领土主张的合理性将突破管辖权限制。因此,特别分庭的裁判扩张了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影响以及自身的管辖权,导致在事实上实质影响了相关国家的领土权利,这将无益于领土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关键词:领土主权;咨询意见;联大决议;管辖权;查戈斯群岛

 

 

国际法上“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再审视:法理演进和实践挑战——兼评“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

徐奇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青蓝学者,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日益形成命运共同体,国家间双边争端的多边化趋势明显增强,“货币黄金案原则”的法理及其适用反映了这一趋势。是否适用“货币黄金案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有:第三方的法律利益是否构成现有案件争端的主题事项,并且处理该主题事项的管辖权是否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处理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是否构成决定审理案件当事方争端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如果存在关于当事方或第三方的法律决定,那么这些决定是否构成足以排除“货币黄金案原则”适用的“赋予条件”。在“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中,尽管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没有适用该原则,但本案理应符合“货币黄金案原则”的适用条件排除特别分庭的管辖权。该原则在目前的国际法研究中依然具有现实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货币黄金案原则”;管辖权;可适用性;国家同意;主权争端;“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我国商签经贸条约的新范式

石静霞 陈晓霞

石静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晓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20201230日完成谈判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是继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以来中欧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双边法律文件。与传统投资协定不同,CAI除涵盖投资自由化内容外,还包括大量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关于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和补贴透明度等监管框架和规则的设计,并通过连接贸易与劳工、环境、气候变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实现对可持续投资的追求与整体性规制。CAI规则具有全面性和先进性等特点,在诸多方面代表了我国现阶段高水平开放承诺和商签经贸条约的新范式。尽管CAI的生效目前受中欧关系影响而前景未明,但这项史无前例的谈判的如期完成及其所含规则的先进性,足以表明CAI具有重要意义。CAI的后续谈判和批准生效需中欧双方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务实态度予以推进,从而裨益于双方经贸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投资自由化;涵盖实体;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贸规则的边数选择现象与中国对策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重庆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团队(2020cqcxtd3)成员

摘要: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要求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在国际经贸合作中,国家或地区政府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适用过程中对合作方数量的选择可被称为边数选择。国际经贸规则的边数选择是规则变迁的关键切入点。实践中边数选择已发展出超越合作方数量的内涵。边数选择可分为多边与少边两类,多边选项以多边国际制度为代表,少边选项则囊括了各类区域与双边经贸合作。两类选项的特定内涵及其融合共存的特点为国家的边数选择策略提供了理论基础。欲打破个别国家“规则制华”的不良企图,促进国际经贸秩序健康发展,中国应推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双向互动,畅通“国内规则—少边规则—多边规则”的规则沟通路径,审慎利用多边选项、重视少边选项,形塑有利于中国的国际经济循环。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边数选择;规则变迁;多边主义;少边主义

 

 

“传播国际人道法”的规范阐释与机制完善

严阳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均有“传播国际人道法”的规定,确立了“传播国际人道法”的条约义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张,“传播国际人道法”已确立为一项习惯国际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传播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枢纽。借助国际软法也可以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及其遵守。在缺乏成熟完善的传播国际人道法机制时,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确有必要。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从协调功能、咨询作用、规划报告和交流工作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将自身经验介绍给其他国家,也是中国积极表达制度性话语的体现。

关键词:传播国际人道法;日内瓦四公约;习惯国际人道法;国际软法;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制度性话语